尊敬的王淑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危害青少年的“笑气”等隐形毒品进入市场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生产、经营压缩的或液化的“笑气”,应依法取得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别称氧化亚氮、笑气,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561项,压缩的或液化的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而常温常压下气态的一氧化二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从事压缩的或液化的一氧化二氮生产、经营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目前我市范围内没有核发从事压缩的或液化的一氧化二氮的生产、经营的企业许可。
二、非法生产、经营压缩的或液化的“笑气”涉嫌安全生产违法或者犯罪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分别规定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压缩的或液化的“笑气”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非法生产、经营压缩的或液化的“笑气”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人购买压缩的或液化的“笑气”,无强制的流向监管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经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压缩的或液化的一氧化二氮不属于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化品,在流通和终端使用上,个人购买时并不需要特殊的审批备案程序,并没有强制的流向监管要求。所以,无法限制个人购买压缩的或液化的一氧化二氮。
四、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角度,治理非法违法经营压缩的或液化的“笑气”的下步工作举措
一是依法严格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审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许可范围经营违法行为。二是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精准执法,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行刑衔接机制,时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对“笑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全链条协同监管,密切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创新采取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方式,加大“笑气”等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宣传普及,特别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引导青少年科学认知滥用“笑气”的危害性,强化防范意识。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联系人:王建忠 联系电话:88777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