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企业稳定发展,初次检查不罚款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初次检查不罚款”是有条件的不罚款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得知,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有两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即“轻微免罚”;二是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即“无过错不罚”,当然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一种情形,必须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要件,即有条件的“首违不罚”。所以,“初次检查不罚款”,也应当满足法定的条件,而不能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
二、我局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面扶持企业稳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是制定印发了《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对符合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和免于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引导、督促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二是制定印发了《长春市应急管理局“一案三书”工作制度》,对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执法案件,同步下发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三是制定印发了《长春市应急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13项措施(试行)》,对于企业自查时发现的问题隐患,已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且正在积极推进整改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一律不予处罚。四是聚集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针对一些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企业,采取“干部+专家”模式,深入企业开展指导和帮扶,推动企业自主开展隐患排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应急部《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和我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等文件规定,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说理式”执法,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防止“以罚代管”,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加强执法指导服务,提高安全生产专业帮扶能力。充分借助专业机构和专家的力量,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把脉问诊”,告知企业相关问题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违法后果和整改方式。通过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督促帮助企业及时整改隐患、化解风险。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联系人:王建忠 联系电话:88777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