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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时间:2017-08-29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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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长安委办函字〔2017〕4号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关于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精神,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加快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研究起草了《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恳请贵单位认真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2017年9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书面反馈市安委会办公室,无意见也请即速复函(加盖公章)。

  属地联系人:刘 刚 联系电话:0431-88777092(带传真)成员单位联系人:于 平 联系电话:0431-88775220(带传真)

  附件:1.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附件1

  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行业部门要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科技、能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粮食、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政策性补贴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

  第十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普及、警示、教育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救援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风险辨识、估测、评价、分级、监控、预警、应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治理、验收、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五)推进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予以落实,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检验制度

   (十)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岗位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规程。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单位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结合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监控、防尘、防有害气体、排水、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治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风系统、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和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六)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设置检测报警等装置;

  (二)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不得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三)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正常使用;

  (四)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实际容纳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爆破、吊装、检维修、高毒等危险性较高作业时,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护和监督管理;

  (二)作业前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煤矿、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作业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督促现场作业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和要求,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止作业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三十一条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避开城市地下管网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区域。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三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保证旅游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同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四一一”社会监督公示制度,即:确定四个安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行业管理、专业监管、综合监管四个监督管理责任;建立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网络;联系一支专家和技术咨询队伍。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四一一”社会监督公示制度或者责任不落实的,依规追查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开展班组安全生产规范化创建工作,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行业(领域、系统、部门)参照班组安全生产规范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的班组安全生产规范化创建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或者现场带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确认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

  (二)巡回检查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及时排查并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

  (三)实施岗位安全标准化作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纠正和制止不安全行为。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六)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按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新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统筹纳入安全生产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和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三)公安部门负责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道桥、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含铁路、民航、邮政部门)负责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及铁路、民航、邮政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公路、水路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公路安全保障实施监督管理。对危险货物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出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十)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境内投资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电力应急管理,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十三)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旅行社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十四)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林业、体育等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将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消防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依法将建设选线方案、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应当保证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留有适度的发展空间,降低整体安全风险。

  在已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符合项目双方的安全防护距离规定和标准。

  第四十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评价,科学评估区域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相衔接,将安全生产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重点目标责任制和有关部门绩效考评内容。

  第四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巡视督查、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四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矿山、化工产业聚集区、轨道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因素,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解决由于外部原因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

  (二)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四)对检查、验收不坚持标准,出具虚假材料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开发区对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进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发展等深层次问题,坚持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行动纲领,以推进安全生产“五大体系”建设为载体,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统筹深化改革创新、责任落实、法治建设、综合治理、基础建设,持续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着力构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秩序。

  ——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以2015年为基数,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0%,较大事故次数下降50%,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企业安全水平全面提升。高危企业、规上(限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重大危险源和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机械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

  ——监管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执法设备、执法车辆及制式服装配备齐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执法职能明显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和大数据平台全面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开展。

  ——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重点地区、化工园区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实施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一体化建设,推进化工园区、化学品库区(仓储区)开展区域风险定量评估,强化化工企业聚集区的区域风险管理。

  ——安全保障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完善城市运行安全标准体系,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乡道以上公路危险路段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率100%;城市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和病害整治率100%。

  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长春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明确细化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委常委、政府常务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市党政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1次、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带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揽全局、同步推进,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明确1名常委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投入保障制度。部署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法规标准制定、政策引导和执法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重心回归企业。市、县两级要在“三定”规定中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实现监管职责法定化。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建立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机制,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明确区域内各企业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明确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安全生产工作支持保障。组织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强化“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宣传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制定宣传教育规划,完善工作机制,指导主流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统筹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规违纪和失职失责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并监督落实。政法机关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协调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机构编制部门将政府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纳入“三定”规定,有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各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履职尽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置专门机构,承担日常工作,运用督促检查、情况通报、目标考核、事故查处等手段,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班组安全生产规范化是撬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五个一工程”建设的重要载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标准全面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演练、培训、建设、自我监督等重点任务,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企业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创建和班组规范化创建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夯实企业安全基础。通过开展班组规范化创建,在企业的最小管理单元——班组,按照本行业领域的“几有、几不、几必须”的具体内容,进行对标检查、对标整改、对标达标,推动落实“一岗一责”、“一人一卡”、“一日一醒”(省),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规范化水平。推动“两化”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对于规范企业安全行为、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运行和稳定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责任。建立行业指导、属地落实、领域强化的电力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重点区县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矿山安全专业执法人员配备比例。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寄递、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空白。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明确民航、铁路、电力、水上交通等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属地监管职责。

  三、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七)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法规体系。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和法制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制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审查,解决法规不配套、相关内容不一致等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地方立法建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建立集“预防、惩治、监督、保障”于一体的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机制。分析国内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及时开展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加快制订《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约束。

  (八)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梳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地方技术标准,以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道、金属冶炼等为重点,制修订一批地方标准,促进法规标准的衔接融合。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发展需求,制定本行业(领域)地方标准。改革完善安全标准制定发布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制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企业安全技术标准。推动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完善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九)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纳入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序列,执法监察队伍参公管理,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实行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派驻执法或区域委托执法。乡镇(街道)设立独立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兼任,依据监管对象实际,配备相应监管人员和装备,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村(社区)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所有化工园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结构特点、企业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落实监管措施。

  (十)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执法部门的人员、办公、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及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严格执法。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人员录用标准,明确相关专业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条件,2020年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7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移动装备配备标准、使用规范和执法视频归档管理制度,加快形成与执法全过程相配套的技术支撑能力。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十一)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加强和完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制,制定执法裁量基准,公示执法清单,统一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合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同类执法事项,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完善以依法履职为核心的执法人员能力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效果评估。

  (十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加强和完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罚款、停产、关闭、扣押等各类执法手段,推动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移送标准和流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十三)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建立人大和政协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机制,人大要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政协要发挥参政议政职能,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完善安全生产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建立完善监管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考核。建立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制度,对案情相似、违法行为相同的案件,按照一定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发现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要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并查明原因,依法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扩大“12350”举报投诉电话、安全生产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的覆盖面,落实奖励机制,公开曝光企业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

  四、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四)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优化产业布局,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 “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材等产业转型升级。强化营运车辆动态监管,深化客运企业风险系统运用。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实施属地、分级管控。

  (十五)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分行业明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检查督导、考核和处罚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风险评估分级标准和辨识评估的程序、方法,绘制风险等级电子图,确定风险评估管控的主体、职责和措施,建立风险评估管控责任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受控。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管控责任和措施清单,将每个风险点的管控责任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岗位、人员,并制定和采取具体严密的安全管控措施,严格实施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岗位安全风险提示卡制度。

  推动各类单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岗位清单,突出对重大隐患的精准排查、精准治理,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和事前追责,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严格“四个一律”整治措施,综合运用停电、查封、扣押等手段,曝光重大安全隐患,惩治典型违法行为,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各类单位要把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把存在的安全风险作为隐患排查清单的主要内容,以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进一步完善预防工作机制。要坚持全过程控制的原则,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建立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要将双重机制建设与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以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推进并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

  (十六)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加强对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轨道交通、隧道桥梁、管线管廊、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和落实管控措施。推进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和大数据实战应用平台建设,加强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社区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完善避难逃生设施。加强公安、民政、市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十七)加强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管理职能,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实行参公管理。建立市、县两级集现场信息传输、救援资源调度、远程会商指挥为一体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落实交通、通信、物资、装备、供电、供水、气象服务等救援保障机制。建立矿山重大灾害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专业抢险工程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企业应急管理风险评估、预案编制和培训演练等应急管理检查执法,落实企业应急处置责任。

  (十八)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围绕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整治和应急救援全过程,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的综合治理,减少事故总量,全力防范较大事故。突出对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精准管控和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施危险化学品3年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危险化学品项目规划、立项、设计、建设和日常监管等生命周期监管机制。深化煤矿重大灾害预防,实施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粉尘、火灾防治。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新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新建尾矿库项目下游一公里有居民和重要设施、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新建矿山项目,不再予以审批。加强对重点管控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动态监管,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和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任务。加强民爆物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推进机器人和智能成套装备在民爆行业的应用。推动金属冶炼企业建设安全生产智能装备、在线监测监控等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的特种设备监测、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开展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气瓶、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大型游乐设施等隐患专项整治。定期组织对文化娱乐场所、养老院、幼儿园、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和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隐患排查。结合事故处理和隐患整治,列出禁止事项清单,规范非高危领域常态监管工作落实。

  (十九)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健全完善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鼓励用人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改善作业环境。加强职业病诊断和救治机构建设,将职业病治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提高职业病工伤保险医疗保障水平,将尘肺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保障及救助措施,对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给予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十)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规范事故调查工作程序,具有争议的问题和事项,组长具有最终的决策权。完善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案情复杂、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对于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事故,相关政府和部门协同办理。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组建各级各行业领域专家队伍,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推动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制,重点分析事故背后的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工艺技术、现场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具体对策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反复发生。严格规范事故调查报告,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并全文公开,做好解读。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对事故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处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于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体系建设

  (二十一)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投入力度,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安排生产安全事故及风险防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预防等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保障安全监管必需的工作经费。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扶持政策。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二十二)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科技创新激励奖励机制,带动企业加大安全科技资金投入,提高科技保安能力。把风险管控和安全防护作为科技攻坚主方向,专注煤矿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防治、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预警技术、尘肺病防治、化工园区多灾害耦合风险评估与防控、高危化工工艺事故监测预警与防控等课题攻关,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广泛参与的协同创新体系。以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关键技术装备研发、生产工艺改进为重点,加快推进安全科技成果融合和转化应用。持续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设备的即时在线监控。加快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覆盖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以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分级管控、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场所部门在线监测监控、应急救援管理、宣传培训等功能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延伸监管触角,消除监管盲区。

  (二十三)深化安全基础工程建设。加快实施信息化监管、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危化品安全提升、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治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构建“互联网+”的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隐患排查与执法、远程监控预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一系列覆盖全市的、操作性强、应用广泛的信息系统。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工程。开展井下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工程,建设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防治示范项目。实施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对保留煤矿逐矿剖析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逐矿整治”,2017年底前所有灾害矿井必须采用先进的工程技术手段治理灾害隐患。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程。全面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启动实施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非煤矿山安全水平提升工程。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普查和安全风险分级,加强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的专项治理。职业病危害治理“百千万工程”。分步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百户示范企业、千户规范企业和万户达标企业创建活动,强化对重点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中小微企业帮扶,分类、分级培育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尘毒危害严重企业做到责任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到位、健康监护落实、防治技术先进、防治效果达标。以实施重点工程建设为载体,抓重点、补短板,标本兼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十四)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构建责任明确、载体多样、管理规范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体制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基础条件,健全安全培训专业师资库,完善培训教材和考核标准。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利用资源优势开展安全培训。持续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落实企业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十五)不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大问题隐患和典型事故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相关部门会商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政府网站等媒体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固定栏目,定期刊播、曝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作安全生产综合和专业公益广告,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将安全知识纳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党校培训、中小学安全教育学习内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推动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建设。强化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广场、大型商场、重点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文化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安全发展城市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六、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六)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列入全市鼓励创业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服务,加快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技术服务品牌机构。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互帮互助和技术服务作用。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严格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准入,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专业化服务。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二十七)强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法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督其依法独立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事项,并对结论负责,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积极推进安全评价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融合,落实中介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深化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二十八)完善市场推动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分行业设立费率标准,按照不低于企业保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专项资金。鼓励其他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支、管理和安全预防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计监督。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纳入保险合同内容,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管控规范事项。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

  七、加强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建设

  (二十九)严格责任考核。完善考核制度和评估体系,建立多元主体参加的考评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内容,增加执法处罚、事故信息联网直报等工作。按照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相结合、定性评定与定量评定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通过采取巡查、检查、述职、考评等途径和方式方法,既考核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并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列入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候选人考察内容。加大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考核权重。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信息系统,推进在线考评和信息公开。制定安全生产绩效与政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相关规定,实行较大事故“一票否优”、重大事故“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报送本级组织部门。每年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探索对安全生产突出贡献者的奖励途径。

  (三十)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记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机制,从规划、审批、设计、建设、管理、监管、评价等各个环节倒查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研究制定《长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选各类先进和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代表提名的资格,取消当年的年终资金,影响期内,在干部任用、职务晋升上实行“一票否决”。对逾期未完成上级政府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有关领导成员,在组织完成治理任务前不得提拔使用。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10种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统筹领导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市委市政府把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畴,针对每个阶段目标任务,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