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8]4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第一批)精神要求,取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颁发过程中需要提交的5项证明事项(详细目录清单见附件)。
为了更好服务群众,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补证时只需本人提交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长春市人民政府1762室(长春市应急管理局教育训练和新闻宣传处)一次性办理,如果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公告。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附件: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取消目录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