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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时间:2023-01-18 10:32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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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喜东

  受委托单位:长春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及安全监管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除煤矿以外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长春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及安全监管信息中心,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执法事项  

  被委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中除煤矿以外的行政执法事项。

  二、委托执法权限

  信息中心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4.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7.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受委托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履行程序;

  11.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原件交委托单位立卷存档。

  四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3 116日至20261月15日止。

  五、委托生效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解除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