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卫健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定点医疗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上来,以务实举措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以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为关键,强化执法检查、考核巡查、群众举报、责任追究等多种手段运用,坚决做到保安全生产、保疫情防控、保群众生活。
二是要创新方式方法,注重工作实效。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会同协调卫生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定点医院开展安全指导服务,要充分利用专家远程视频指导、大数据分析、远程视频监控信息化先进手段进行检查及服务指导,切实做到个人防护和工作效果双到位。各地区要建立定点医疗单位安全服务微信群,强化线上服务指导,成员为:应急、卫生、消防、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具体业务指导工作人员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并邀请电气、燃气、消防、危化、特种设备等专家。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医用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等状况可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随时咨询,随时指导。
三是要强化值班值守,做好应急准备。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无条件落实各项防控任务,要加强分析研判,分别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及预案;要强化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联动等工作,统筹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队伍和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加强在岗备勤;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严禁擅离职守,脱岗空岗,确保遇有突发事件,快速高效处置。
附件:1.卫生系统医疗机构安全生产防范重点
2.长春市定点救治医院名单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附件1
卫生系统医疗机构安全生产防范重点
(一)消防方面:
1.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员工宿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
2.防火分隔不到位。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建筑物地下与地上部分未按规范进行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门窗孔洞、竖向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封堵不严密。
3.消防设施损坏停用。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水泵控制柜等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手动控制状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被圈占、埋压。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能满足火灾扑救要求。
4.疏散通道不畅通。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被封闭、上锁、堵塞、占用。各级医疗机构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违规设置“多合一”场所。各级医疗机构员工宿舍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设置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员工宿舍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或者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且不符合消防技术要求。
6.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位置与周围可燃物未落实防火措施。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7.易燃易爆单位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施工工地等场所违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8.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单位重点岗位、重点工种人员消防职责不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不足,未持证上岗,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教育、培训、演练不到位,队员未按照要求持证上岗的、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9.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未及时整改隐患,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0.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
(二)治安保卫方面:
1.日常管理不到位。是否加强治安中控室管理,是否加强门卫安全巡逻管理,是否加强行政值班管理,是否加强毒麻药品、辐射源管理和防护,是否加强护工(临时人员)管理。
2.应急处突不到位。是否建立应急队伍并组织演练,是否落实防恐防爆、处突措施,是否按照要求配齐、建强保安队伍。
(三)危险化学品方面:
1.未按照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有无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情况并有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上报。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2.未按照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品储存场所是否设立明显醒目的禁止警告标志和安全周知卡,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闲人进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区是否保持阴凉、通风、干燥,设施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是否配置有灭火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3.未按照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册》,详细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领用时间、领用数量、使用时间、使用数量、库存量、退回量、废弃物收集、使用人及保管人双签名等项目。
(四)建筑工程施工方面:
1.开工前,是否与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2.是否加强高温、暴雨、雷电、大风等极端天气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及时提醒施工单位严防范各类坍塌垮塌、起重伤害、高处坠落、触电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燃气方面:
1.燃气管线未按照要求设置。燃气管线是否存在被电线、电话线、网线捆绑等问题;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等问题;有无室内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的燃气管道未加装钢套管等问题;有无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等问题。
2.燃气表安装位置不合理。燃气表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燃气表安装在厨房的,是否表底距地面小于1.4米,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的,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是否小于30厘米,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10cm。
3.燃气设施安装不合理。燃气热水器是否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或卫生间内,燃气热水器安装是否履行程序、是否规范安全,通风设备、燃气报警装置运行是否正常。燃气灶具等各类燃气设施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使用年限、是否使用合格燃气灶具。
4.液化气钢瓶储存使用不规范。液化气钢瓶使用是否存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储瓶间内是否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不得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六)医用氧气库供氧站(氧气瓶):
1.工作人员必须经岗位和消防培训,持双证上岗;
2.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及其它明火、私拉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有“禁止烟火”和“禁油”标志;
3.室内安装防爆照明灯、排风扇、电源开关;
4.室内地面铺设橡胶地板。
5.禁止易燃易爆物品、高温热源、静电火花接近氧气瓶,周围15米以内无明火;
6.液氧罐周围禁止存放油类,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符合禁油要求;
7.氧气瓶直立放置、固定牢靠,搬动时无震动、碰撞;
8.氧气瓶的安全帽旋紧,加套橡胶护圈,放置在阴凉处,远离热源;
9.空气瓶与满气瓶分开存放,有明显标志
(七)医用特种设备:
医用特种设备包括医用高压氧舱、高压灭菌器、医用高压锅炉、医疗专用电梯、医用氧气瓶及专用氧气管道、放,化疗等各种仪器。
1.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
3.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6.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作业人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
8.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分级负责制。部门或科室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使用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职能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等安全工作。
附件2
长春市定点救治医院名单
医疗机构 |
联系电话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
88782352、85654528 |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
84995111、84641026 |
长春市传染病医院 |
85888168 |
榆树市人民医院 |
83622209 |
九台区人民医院 |
89590708 |
双阳区医院 |
84223055 |
农安县人民医院 |
83221293 |
德惠市人民医院 |
87381688、87222230 |
德惠市传染病医院 |
87219335 |
吉大一院第二医院 (仅限孕产妇) |
81136321、81136993 |
长春市儿童医院 (仅限儿童) |
89332010、89332012 |
吉林省人民医院 |
85595421、85954953 |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
85902329、85994277 |
吉林省肝胆病医院 |
87609071、87688310 |
长春市人民医院 |
86097455、86702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