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联系人:吴迪 联系电话:88777075)
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李克强同志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吉安委〔2020〕16号)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安委会制定了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总方案和2个专题实施方案以及9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不能等事故发生再倒查是谁的责任;不能等隐患变成事故再倒查整改隐患;不能等事故救援不力再倒查应急准备;不能等吸取教训再倒查政策机制;不能等事故问责再倒查履职尽责”的五个不能要求,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坚决整治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矛盾,坚决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除隐患、防风险。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避免较大事故,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安全生产保障。
二、主要任务
推动各级党委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政治站位不高、思想认识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红线意识不强、安全责任缺位、隐患排查不扎实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委政府(管委会)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重点分2个专题和9个行业领域深入推动实施。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一是组织观看专题片。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集中组织观看学习国家统一制作的“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安排市、县两级电视台播出专题片公开版。二是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专题学习,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三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各级党委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属地、行业主要媒体在报、网、端、微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建设灾害事故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四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方位、全过程、全链条压紧压实各级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认真落实《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点内容,切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深入推动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40条刚性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是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要特别重视加强化工、桥梁、隧道、电力、油气、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筑牢防控安全风险的制度防线。六是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2022年底前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一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深入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等若干规定,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加强安全考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二是推动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加强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三是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自查自改,且利用长春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暨“网格化”综合监管平台自报,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四是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用足用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支持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有关财税政策,重点用于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各重点行业领域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通过实施安责险,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五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分行业领域明确3年建设任务,突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化、显性化,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六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邮政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一是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推动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二是完善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分级分类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和隐患,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完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三是市本级制定完善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及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研究企业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储存量减量方案,严格控制涉及光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是积极推广应用泄漏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技术方法,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五是完善落实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等支持政策措施,2022年底前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并持续推进其他有关企业搬迁改造。(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煤矿安全整治。一是加大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等重大灾害精准治理,在“十四五”时期推进实施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工程,加大重大灾害治理政策和资金支持。二是加大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力度,积极推进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全市只保留1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保留至2023年末)。三是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规范采矿秩序,加强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安全监管,对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四是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并重原则,推进“一优三减”,规范用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加快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力争建成1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推进建设1个智能化矿井,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五是提高执法能力质量和信息化远程监管水平,生产建设矿井基本实现远程监管。(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一是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深入推进整顿关闭工作。二是严密管控露天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组织专家会诊,对采掘现场、碎石设备、配电室、机修间、场内运输道路等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会诊意见,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三是严厉整治打击资源整合后的露天矿山管理不规范,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强化油气增储扩能安全保障,重点管控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风险,严防抢进度、抢产能、压成本造成事故。(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消防安全整治。一是组织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实施“一城一策、一区一策”综合治理,利用三年时间分类分批完成督办整改,优化完善停车资源基础建设和规范管理。二是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等四类重点场所,紧盯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消防力量建设等重点环节集中开展专项整治,2022年底前,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三是聚焦老旧小区、电动车、外墙保温材料、彩钢板建筑、家庭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城乡接合部、乡村、物流仓储等重点领域以及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分阶段集中开展排查整治,2022年底前全面落实差异化风险管控措施。四是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部门建立完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推动本系统单位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意见》(吉安委〔2020〕11号),完善城乡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提升乡镇街道抗御火灾整体能力。五是积极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AI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消防安全物联网检测、消防大数据分析研判、智能实战指挥等功能,推动建设基层消防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六是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指导本行业系统相关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分批次、分类别组织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形成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良好格局。(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道路运输安全整治。一是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20年完成12公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任务,强化县乡公路隐患排查,巩固提升县乡公路安全隐患治理效果,加速推进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隐患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针对团雾多发路段提出科学管控办法,继续深化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千灯万带”示范工程,推进实施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全面清理整治农村“马路市场”。二是依法加强对老旧客车和卧铺客车的重点监管,推进公交车安装驾驶区隔离设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增强车辆高速行驶稳定性、抗倾覆性和防爆胎能力;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加强对货车辅助制动装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治超信息监管系统,严格落实治超“一超四罚”措施,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整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不合规罐车、非法夹带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督促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内部监督,督促客运车辆司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严格旅游客运安全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持续深化“高危风险企业”“终生禁驾人员”等曝光行动。五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法严查严处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动态监控装置应装未装、人为关闭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查“黑服务区”“黑站点”“黑企业”“黑车”。(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整治。一是强化可控飞行撞地、跑道安全、空中相撞、危险品运输等重点风险治理,深化机场净空保护、鸟击防范等安全专项整治,督促航空产品制造商加强生产质量体系建设,建立航空器消防救援真火实训基地。二是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治理各方责任,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托运、违规承运危险货物行为,整治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开展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管理,全面推进公跨铁立交桥固定资产移交,严厉打击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机动车违章驾驶行为。三是加强寄递渠道安全整治,升级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坚决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禁止寄递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强化寄递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火灾、车辆安全、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化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严格落实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三个责任”。四是加强客船、砂石船和重点水域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渡船超航线、超乘客定额、超核定载重线、超核定抗风等级冒险航行,加强商渔船碰撞事故防范,加快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船艇和海事监管、航海保障装备设施、船舶应急设备库建设。五是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健全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监管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强化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提升设施设备运行可靠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规施工作业、私搭乱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六是强化渔船和渔港水域安全监管;开展以渔船脱检脱管、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为重点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渔船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冒险航行作业行为,全面提升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的能力和水平。(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城市建设安全整治。一是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城市安全韧性作为城市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城市安全发展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国家、省、市城市安全平台体系,推动城市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行为,督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整治安全隐患;根据城市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开展摸底调查,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研究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实施意见,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四是贯彻执行燃气工程技术标准,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推动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五是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改革要求。六是结合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动解决城市安全重点难点问题。(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长春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整治。一是完善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监管体制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落实地方和部门监管责任;推进工业园区智慧化进程,2022年底前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二是制定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规范工业园区规划布局,严格进园入园项目准入,合理布局工业园区内企业,完善公共设施,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三是建立工业园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工业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一园一策”原则,限期整改提升,有序推进工业园区封闭化管理。四是深化整治冶金类工业园区安全隐患,加强仓储物流园区和港口码头等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ー)危险废物等安全整治。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煤改气”、洁净型煤燃用以及渣土、生活垃圾、污水和涉爆粉尘的贮存、处置等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相应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确保人身安全。(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实施方案由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其他有关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
三、时间步骤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逐级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动员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上下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将市安委会具体部署层层传达到基层相关部门和各类企业。按程序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和2个专题实施方案、9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复工复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主客观原因,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确定监管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逐级督办,对重大安全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或国内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和执法检查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总结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情况,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市推广。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相应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指南,注重实践应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为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吉安委〔2020〕16号)部署要求,确保我市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开展,市安委会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各位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成立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办公室,成员由有关部门抽调骨干力量,由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三年行动的日常工作,采取相对集中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沟通联络、组织调度等日常工作。市各行业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各部门都要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安全督查手册,推动企业每个岗位都要制定安全岗位手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由党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
(二)健全法规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梳理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类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应急管理立法体系框架方案》立法进程的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法》和《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完善修订地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应的地方性规定,对相关地方立法需求进行研究论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制修订计划建议;研究制定修订应急管理类地方标准计划,根据征集和推荐情况,组织申报、立项、起草地方标准。加强相关制度建设落实,结合《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和《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贯彻落实好“三项制度”和司法衔接工作,继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行业部门对应结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措施。
(三)提升保障能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加强政策研究,加大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力度,并发挥其引领和撬动作用,带动地方财政加大投入,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特别是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资金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管理。推动企业不断增加安全投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风险监测监控支撑机构,加快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模式,完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行应用执法手册APP。市政府支持有关部门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市安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提供技术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参照此模式做好本辖区相应保障工作。通过公开招标引进一批省内外优秀的服务机构,依托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培育发展一批有实力的本地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规范运行、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严格实施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在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责险制度,推动保险机构落实事故预防技术规范,切实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四)优化监管方式。坚持补短板、堵漏洞,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采取“监管干部+专家”的督查模式,实施精准排查、精准治理、精准监管。坚持执法寓于服务之中,组织专家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安全生产难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重点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结合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以及我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等制度,强化警示教育,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五)严格追责问责。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及有关部门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按照《长春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公开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整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要建立和落实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对因整治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市安委会将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导组和暗访组,对事故多发区县、行业和高风险企业开展明查暗访,抽查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情况。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8月6日前上报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从7月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2日前报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安委会每半年通报相关情况。2022年12月,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请市安委会审议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联系人:吴迪,电话(传真):0431-88777075,电子邮箱:yjjxtc@163.com。
附件:1.长春市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专题实施方案
2.长春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
3.长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4.长春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5.长春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6.长春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7.长春市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8.长春市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9.长春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0.长春市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实施方案
11.长春市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2.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联系人
附件1
长春市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专题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和长春市安委会印发的《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带动干部职工、企业负责人和社会公众,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三个必须”原则要求,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二、主要任务
(一)集中观看学习和组织播出电视专题片。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集中组织观看学习国家统一制作的“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安排市、县两级电视台播出专题片公开版。
(二)广泛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专题学习,加深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理解。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结合《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分众化案例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
(三)深入系统宣传贯彻。2020年各级党委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属地、行业主要媒体在报、网、端、微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白山松水安全行”等活动载体组织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要建设灾害事故科普宣传教育、安全法治宣传和安全体验基地,在有条件的社区公园、广场、乡村服务场所等设置专题展板等,多种形式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宣讲工作,积极开展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结合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以及我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等制度,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参与意识。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管委会)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点内容,认真落实《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深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40条刚性规定落实见效。完善落实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举报奖励和舆论监督等措施,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岗在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五)切实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实施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实施精准监管,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完善“互联网+监管(执法)”模式,落实“领导+干部+专家”工作方式,对所有风险隐患实行“责任制+清单制”管理。坚持创新方式加强监管,综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和“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传统手段,分行业分领域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突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要特别重视加强化工、桥梁、隧道、电力、油气、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坚持深化改革健全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筑牢防控安全风险的制度防线。
(六)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向基层倾斜招录政策,加大相关保障力度,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到2022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依托省应急厅与长春工程学院合作共建的吉林应急管理学院以及市应急局与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共建的长春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中心,应用院校优质的师资队伍和完备的场地设施等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应急能力培训和实战化训练。按照吉林省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标准导则,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分级分类精准执法。要加强安全监管人才培养,依托市委党校组织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开展“大培训”,通过公务员遴选和招录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将实施方案层层部署到相关部门和企业。
(二)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7月至12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中组织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广泛宣传发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进行督查。
(三)重点推动阶段(2021年)。着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制定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推动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四)完善提升阶段(2022年)。总结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情况,宣传推广一批典型成果,加强示范引导,带动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总结形成本专题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单鹏飞,联系电话:88775298,邮箱:spf860825@163.com 。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传推动。运用多种手段,多层次多角度宣传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新举措新成效,推动工作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考核作用,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内容,改进优化评价指标体系,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避免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检验学习宣传贯彻成效。
附件2
长春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
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吉林省安委会印发的《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和长春市安委会印发的《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形成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以建立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为重点的规范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以引入专业化支撑机构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根据各类岗位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结合不同岗位实际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保证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可执行、可考核,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实名追溯。
2.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落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确保安全。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安全管理人员要善于监督、敢于监督,强化过程管理,提高执行力,确保员工把安全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使企业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通过教育培训,使员工对安全生产责任产生敬畏之心、树立责任之心,培养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管理,通过奖励主动落实、全面落实责任,惩处不落实责任、部分落实责任,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二)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涵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应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企业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企业要持续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安全技术团队,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到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3.强化安全投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予以落实。要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用于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建立使用合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推进各重点行业领域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积极落实《长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和《长春市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大力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发挥行业、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高危企业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5.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自主建设,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八个方面,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实施对标检查、对标整改、对标达标、持续改进,全面推进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完善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突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化、显性化,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过程中,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变化,持续改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均应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完善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022年底前,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均应完成自评工作。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1.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则》(DB22/T2881-2018)(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则》)规定,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以预防事故为重点,制定科学规范的风险辨识评估制度,明确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做到“一企一标”。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和梳理,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明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类别和等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对应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制定《风险分析评估记录清单》,实现“一企一清单”。
2.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则》要求,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企业在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前应针对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使风险降低至可控状态、是否产生新的危险危害因素、是否已选定最佳的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审,遵循风险等级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依照分层、分级、分类、分专业管控要求划分落实管控主体,上一层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层级应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2020年底前,各类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并及时更新。
3.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公布企业风险点、风险类别、重大危险源和管理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并纳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风险数据库,持续开展动态辨识、分析、评估、预警预测等工作,对风险实施动态管理,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建立健全风险报告制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的要求,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四)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1.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鼓励企业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提高安全防范水平,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企业,要把聘请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做为提高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定期聘请专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日检查、周调度、月总结和季报告制度,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常态化。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严格落实治理措施。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根据隐患治理划分的层级,由企业各级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并验收,实现闭环管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制定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等,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企业应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安全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过程中。2020年底前,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1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类企业要做到自查自改,利用长春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暨“网格化”综合监管平台自报,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2022年底前,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五)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1.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研判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督促企业严守承诺、执行到位。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包括所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2.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以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从严监管。2020年底前,修订完成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
3.充分发挥,提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筛选一批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支持做大做强,为企业提供高水平安全技术和管理服务;同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确保规范运作,切实为企业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4.充分发挥安责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深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通过实施安责险,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2021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全部建立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2022年底前对所有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并制定实施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对预防服务没有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予以警示,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密组织、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发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工作措施等具体事项,并及时将落实方案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2020年7月至12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专班,对相关企业情况认真梳理研判,重点分析企业层面目前存在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推动重点工程、研究建立工作机制,不断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重点推动(2021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统筹推进、持续深入、重点突出、务求实效,紧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实施等重点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进度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动开展情况,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采取措施逐项推动落实。要梳理总结一批典型成果,在全市进行推广。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总结形成本专题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于每年12月20日前和2022年12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王建忠,联系电话:88777103,邮箱:344944746@qq.com。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实施方案与相关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针对专项整治时间跨度长、涉及行业领域广、整治要求标准高的实际,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推动、狠抓落实,集中力量开展好专项整治。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求取得实效。要推动企业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能力水平。
(二)强化制度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吉林省安委会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主动性、自觉性。要按照方案要求,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和企业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各具特色、扎实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治理成果。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开展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三年行动期间要实现对全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危化等重点行业领域规上企业执法检查全覆盖。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报告风险和隐患,未建立实施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和长春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暨“网格化”综合监管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评估,加强线上线下监管。要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既要严格执法检查,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重点企业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开展精准指导服务。
(四)注重典型引路。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强化分类指导推动,鼓励相关企业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大力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3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市本级和化工园区要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化工园区建立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新建化工项目预审机制,防止不合规项目落户;2022年底前,市本级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除国家布局项目外,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装置。(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属地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属地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完善化工园区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各属地指导督促省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分级工作,并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治理。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治理。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市级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2020年底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逐一再次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要暂扣许可。已完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相关地方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并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要求,完善落实各类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没有完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相关地方标准于2021年底前完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对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指导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库房,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标准储存。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积极推广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推广应用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长春市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6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作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培训,制定完善培训制度,制定新入职培训和复训培训计划,积极参加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统一培训。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化管理,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督促企业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蔺文硕,联系电话:88777092,邮箱:ajwh1412@163.com。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落实部门责任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
附件4
长春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省安委会《吉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市安委会《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推进淘汰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强化煤矿监管执法效能,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责任、完善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压减一般事故。
按照《吉林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到2020年底,全市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只保留1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督促升级改造煤矿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到2022年,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更加完善,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明显提升,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建成1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监管执法效能显著提高,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基本实现远程监管;涵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逐步控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行业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力度不放松。
2.按照《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施细则》的要求,坚持和巩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强化标准的监督执行,充分发挥标准对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支撑作用。每年按照检查计划对达标矿井进行抽查,确保市、区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达标矿井达到全覆盖检查,把推进动态达标与监管执法紧密结合。
3.编制《长春市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在前期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评估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结合《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产能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积极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要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应退尽退。从资源合理开发的角度科学规划,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
2.严格准入门槛。停止上报核准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上报核准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上报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
3.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指导推动双阳区制定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纳入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拟整合技改扩能的小煤矿应停止生产,明确建设期限,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产。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
4.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要求,配合省里做好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相关工作,督导企业落实重特大事故灾害防治措施。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规范采矿秩序。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10.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1.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
12.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3.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行政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的指导意见》(煤安监〔2019〕26号)要求,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覆盖全员的“网格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通过绩效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
2.严格落实各区(开发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领导责任。各区(开发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产煤区(开发区)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器材,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一盯到底,杜绝监管盲区。
3.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各产煤区(开发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各区(开发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4.实行监管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各产煤区(开发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长春市双阳区和九台区等重点产煤区“开小灶”;对龙家堡煤矿、羊草煤业、营城矿业等重点企业“开小灶”,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5.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充分运用12350举报电话和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6.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按照《长春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公开约谈。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特别是对我省2013年“3·29”、“4·1”、“4·20”瓦斯爆炸和2016年“3·6”煤与瓦斯突出以及我市2019年“6·9”冲击地压等一系列影响较大事故进行分析,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灾害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对煤矿重大灾害精准治理,在“十四五”时期实施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工程,落实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实施项目治理。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龙家堡煤矿、羊草煤业、营城矿业冲击地压灾害治理,营城矿业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治理列为重点工程。对符合煤矿瓦斯、冲击地压防治项目条件,需申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地方政府予以重点支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九台区、空港开发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关注辖区煤矿的重大灾害,督促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冲击地压矿井要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强”等防冲措施。九台区、双阳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力督促重点矿井认真开展老空水探查工程,督促技改提能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各产煤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汛期实行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联动机制,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加强区域水害治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组织煤矿企业积极参加吉林煤监局和省煤矿安全监管局联合举办的专题培训班,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实行绩效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原则,提高员工素质。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逐步清退井下劳务派遣工。在煤炭行业贯彻落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吉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煤矿企业安全技能提升,广泛开展煤矿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煤矿在岗和新招录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对参训人员每人每学时5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开展“安全技能提升示范煤矿”、“安全生产产教融合示范企业”选树,推动安全技能提升。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
4.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健全完善“岗位风险应急卡”,让应急卡成为矿工的“明白卡”,明确作业环境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明确隐患排查和处理程序,明确避灾路线和自救互救常识。继续推行“手指口述”、“一日三醒”有效做法,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承诺书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监督。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把标准化现场抽查与监管执法相结合, 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强化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加强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的指挥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瓦检员、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严格执行《吉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预防费使用监管,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 .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按要求督促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要监测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监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按需共享”,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通用信息系统研发使用,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
2. 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重点推进龙家堡煤矿开展智能化建设,力争实现通风、提升、排水、供电系统远程集中控制,建设1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建设智能化示范煤矿。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和机器人替代危险岗位。
3. 加强煤矿安全先进技术推广。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活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龙家堡煤矿继续加强与北京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矿创新联盟能源环境科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合作,采用防冲吸能支架、恒阻变形锚索支护方式,打钻和顶板定向预裂切缝技术切顶卸压,有效治理冲击地压灾害,为辖区其他冲击地压矿井提供技术支持。营城矿业继续加强与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二氧化碳突出和自然发火灾害治理。
4.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事故溯源提供支撑。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底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围绕“掘锚运一体化”和矿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无人值守、集中远程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管理信息化等项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
5.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 1055-2018)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国有煤矿通过减人提效,原煤效率提高20%,掘进单进提高10%。
(八)着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工作,适时组织产煤区监管干部异地互检。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由属地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
2.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 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
4.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托省厅开发建设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实现监管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和监管平台数据共享,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利用互联网数据,对监管执法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全市监管人员参加信息化执法培训,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厅要求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相关保障。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按照省、市安委会总体要求和本方案要求,组织制定本产煤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深入宣传发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对本产煤区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系统性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产煤区和企业好的经验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资金、技术等,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事故严惩机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法规标准、政策措施中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经验做法,特别是总结“开小灶”整治督导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省推广。总结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产煤区(开发区)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总结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崔巍,联系电话:88777230,邮箱:cw0000000@126.com。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本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管委会)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三年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对各产煤区(开发区)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建立由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人员素质能力提升、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奖惩机制、重大灾害治理等工作措施落实。实施“三年行动”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区(开发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要在资金政策方面积极支持煤矿企业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中列项建设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工程项目。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
(三)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分片联系督促指导机制、检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定期调度会商研判“三年行动”进展情况,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推进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用好明查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等手段,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产煤区党委和政府通报。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成效的地区和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专题业务培训,持续推进执法队伍能力提升。推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从人员、装备、技术、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强化干部队伍担当作为,培育真抓实干、动真碰硬作风。
(五)强化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地推进实施“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进矿区、进班组、到井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12350举报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对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附件5
长春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和长春市安委会印发的《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不断改进,有效遏制一般事故,避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着力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抓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修订后的贯彻落实工作,解决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突出矛盾和问题。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化技术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规范,形成配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完善提升“一库两表三统一”和形象化管理方式。复工生产的露天矿山企业,要符合“开工验收表”中的每项要求,并且在正常生产的过程中,对照“生产管理检查表”所列事项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按期如实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综合监管平台”的自查自报子系统,及时更新并上墙公示企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基本信息。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严格源头准入。按照《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规定,新建露天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吉林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推动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各区结合属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露天矿山实施总量控制。
2.推进露天矿山关闭工作。将不符合露天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露天矿山作为重点关闭对象。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露天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等企业不同特点,指导企业制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标准和全员岗位安全责任清单。明确企业各层级隐患排查标准,做到“一企一册”、“一岗一清单”,各岗位对照清单逐条排查隐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问责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建立和完善起符合企业特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按照吉林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用规范》(DB 22/T 2882—2018),指导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密管控安全风险。推行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班组岗前安全警示教育、岗位安全操作描述确认等制度。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销账闭环管理。
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机融合,同步推进。组织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标准化达标创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促进达标升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严密管控露天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各有关区要组织对正常开工生产的露天矿山逐一进行专家会诊,突出采掘现场、碎石设备、配电室、机修间、场内运输道路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会诊意见。发现一般事故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停产整改并挂牌督办,整改不彻底的一律不准继续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2.严密管控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安全风险。完善油气增储扩能安全风险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和合资合作油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严禁未履行“三同时”手续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严格落实极端天气、井喷、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安全。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将打击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6.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9.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时间进度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暑(2020年7月)。按照总体安排和本方案要求,各有关区和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内容、方法、步骤、标准、要求等。加强工作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安全风险点分布,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门制定安全隐患自查清单,逐项列出检查内容,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逐项造册、登记、建档。各有关区要深入分析本地区非煤矿山行业领域特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有关区要在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基础处联系人:刘世伟,电话:88777073,电子邮箱:ccksc@163.com。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区要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分析整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研究完善有针对性整治措施,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加强监管执法。按照《吉林省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吉安监管非煤〔2016〕6号),综合评估确定每座非煤矿山风险等级,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有关部门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浪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无勘探设计进行生产探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不符合要求、火工品使用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严肃追究。
(三)开展示范引导。按照《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非煤〔2016〕112号)要求,借鉴近年试点企业有关工作成果,完善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区和企业的各类经验做法,培育和选树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以点带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严格督促落实。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6
长春市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三年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体部署,切实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根据《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特制订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有关行业部门深入开展三项“攻坚治理”,全力推进两项“提升工程”,利用三年时间,全面实现“五个明显”整治目标。即: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消防治理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火灾风险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明显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时间安排
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治理时限等,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广泛宣传发动。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单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进度表,坚持边查边改,谨防小灾酿大祸。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单位,对照前期排查的“两个清单”,细化治理举措实施整治。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和跟踪整治,强化政策支持,配套资金保障,确保按时整改销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在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整改的同时,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研究治本之策,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本地、本行业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总结形成本方案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赵岩,电话:15144158765,电子邮箱:fireservices@163.com。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推进打通生命通道综合治理
2020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集中推进消防车道落实标识化管理,针对年内难以推进的清障、标识、划线等问题,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挂牌督办;要组织建立行业部门执法管理及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将新建停车场列入“十四五”相关规划重要工程推动建设,制定三年工作计划;按照地下停车场审批总占比不低于60%,强化防空地下室平时功能规划。2021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推进落实疑难问题整治方案,实施攻坚治理;集中开展打通生命通道大检查、大宣传行动,持续完善监管机制;按照规划及工作计划,全面推进各类停车场地建设。2022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成生命通道行业部门综合监管及信息共享机制;市房地部门要将生命通道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内容,建立完善严格的制约机制;市消防救援支队将开展打通生命通道综合治理工作验收,查缺补漏,全面推进落实生命通道规范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集中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2020年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各有关部门及基层政府组织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治计划,督办整改一批高层建筑严重问题;2021年各县(市)区、开发区牵头推进整改高层建筑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2022年全面优化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水平提升。2020年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整治内部餐饮娱乐、儿童活动等重点场所以及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督促落实《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2021年严格落实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对照标准组织开展达标创建活动,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以功能分类分区、以店铺为单元推行网格化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责任链条,建立全员消防培训制度,推行岗前与日常培训相结合履职承诺制度,分区域建立应急处置快速响应机制,优化部署内部消防救援力量,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2022年全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实现100%。(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地下轨道交通疏散救援能力提升。2020年市交通局组织地下轨道交通各站点完成消防安全综合性风险评估、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提升计划制定以及综合演练测试工作,建设地下轨道交通核心消防救援站;2021年全面加强改进地下轨道交通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地下轨道交通救援装备配备;2022年建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勤联动的地下轨道交通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实现地下轨道交通信息资源与消防调度指挥平台对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2020年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石化企业建立每半年一次的消防安全风险自查评估机制,开展半年评估;年底前,完成方案制定,明确资金投入及工作责任,明确2022年底前分步完成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老旧消防设施改造、企业消防力量建设三项任务的具体措施。2021年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石化企业落实评估机制,依据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更新改造老旧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全面落实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或工艺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贴近实战的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优化事故工艺处置措施。要督促化工园区探索应急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推动消防资源的共建共享和应急装备能力提升。2022年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石化企业、化工园区全面落实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石化企业年底前,完成老旧消防设施改造、企业消防力量建设。(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扎实做好重点领域突出风险整治
1、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题。2020年教育、民政、文旅、卫健、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部门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行业标准化管理规定,至少打造1家行业标杆示范单位;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2021年各有关行业部门对集中排查整治检查发现的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问题,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集中攻坚整改;结合标杆示范单位打造,采取实地观摩、表彰通报等形式,全面推广本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经验。2022年各行业系统单位火灾隐患全部完成整改,全面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工作检查协调,提供消防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乡村火灾隐患整治力度。2020年各属地政府要全面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意见》(吉安委〔2020〕11号),组织全部乡镇街道成立消防救援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配齐工作人员,实体化运行;要组织对特色小镇、农家乐、民宿、小微企业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安全评估和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消防救援委员会作用,集中治理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重点防范“小火亡人”和“火烧连营”等突出风险。将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改造工程。2021年持续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消防组织机构,夯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推动将消防工作全面纳入网格化管理内容,发挥群防群治效能;推动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实施规范有序,结合乡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改造工程进程,有计划地解决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通道不畅通、防火间距不足等突出问题,加快乡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2022年实现乡镇(街道)消防救援委员会常态化实体运行,消防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绩效考评内容,实现乡镇街道抗御火灾能力整体提升。(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抓好老旧场所突出风险整治。2020年各属地政府针对老旧小区、家庭生产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等突出风险,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等任务,制定消防安全改造计划,同步实施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环境改造升级。2021年各属地政府按照消防安全改造计划,将老旧场所消防风险治理纳入重点工作,集中督办整改老旧场所火灾隐患问题。2022年各属地政府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落实老旧场所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抓好新材料新业态突出风险整治。2020年各行业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健全完善新材料、新业态的火灾风险预估预判机制,优化落实本质安全措施。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排查整治。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电动自行车行业及改装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布曝光、联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排查检查,集中治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各属地政府结合本地市级组织在居民住宅区建设一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明确充电、停放场所日常管理主体及职责。2022年居民住宅区全部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措施。城市管理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专项检查;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行为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整改或拆除。(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1、加强基层消防管理信息化共建共治。2020年各属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将基层综治、社区、网格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嵌入消防安全管理模块,将消防工作有机融入基层综合治理体系,整合基层部门管理服务资源,综合运用社会治理“人、地、事、物”等关联数据信息,实现消防监督业务“一网通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社会综合管理工作网格为单元,划分相对应的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民楼院实施动态管理,构建网络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基层消防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2021年推广应用物联传感、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控、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加强消防安全智能化、信息化预警监测,实现消防数据物联感知、智能感知,建成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行城市消防大数据管理。2022年底前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建成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实现对火灾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区域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结合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城市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建设,结合监督管理、历史火灾等内部信息,共享汇聚融合相关行业数据。(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1、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宣传部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班次培训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消防普法宣传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教育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容和高校、高中新生军训课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有关职业培训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社会公益教育范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各地分批次、分类别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员、管理单位人员、重点单位员工、小企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2022年底实现全覆盖培训。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全面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牵头研究部署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具体主抓,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意见,协同推进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研究推动重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高标准按期完成。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重点工作,整体规划部署本地消防工作,保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研究采取差异化的工作举措,保障有关治理政策支撑,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推进的基础上,组织在有条件、基础好、积极性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先行开展试点治理工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治理方法、措施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工作体系机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坚持一手抓突出风险治理,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固化提升为消防管理制度、治理标准规定。
(四)强化考核督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检查本辖区各行业部门职责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各有关行业部门重点检查本行业所属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按计划完成。
附件7
长春市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吉林省安委会印发的《吉林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和长春市安委会印发的《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全方位、全链条、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道路运输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从源头准入、监管执法、基层基础、应急救援等各环节进一步补齐安全监管短板,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努力实现“三个持续减少、一个坚决防止”(即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持续减少,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的目标,确保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场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构建共建共治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道交委、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时消除隐患漏洞。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事故调查制度。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深化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落实整改。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退出道路运输市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态环境损害,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风险。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事故应急协调,完善救援救治保障,减少事故伤员致死致残。(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
1.严格客货车生产销售监管。加强客货车产品生产准入、一致性监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查处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行为。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对客货运输车辆产品与国家标准、公告不符的,依法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货车、专用车生产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非法改装站点。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稳步推进超长平板半挂车和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客货车安全水平。逐步提高客货车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设计,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志,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增强车辆高速行驶稳定性、抗倾覆性能;调整道路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阀和卸料管的焊接部位,提高罐体防撞、防漏性能。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推动公交车安装驾驶室隔离设施,划设乘客安全警戒线,粘贴警示标识标语,严防乘客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严禁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建立部门间客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客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道路经营许可。(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质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对存量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型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重点整治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制动、转向、轮胎等零部件总成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问题。(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加大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严格企业资格认定,严厉打击非法拆解企业,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部件拼装机动车。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加快淘汰在用违规车辆。(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落实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督促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求,在驾驶培训考试中增加防范隧道事故和二次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实训等内容,提升驾驶人职业素质能力。加强培训质量监管,依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实行严重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推进驾培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建立全市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严格处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人,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解聘。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严禁平台公司向未取得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运输服务信息。(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加强“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常态化安全教育,督促企业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满分驾驶人再教育与培训考试。加强客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宣传教育力度。持续曝光“高危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
1.推动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客运企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做好道路客运企业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通过证照分离改革平台系统推送和反馈营业执照及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及相关信息。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服务,强化网约车平台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执行制度并报送安全事故报告,督促网络平台企业依法、安全、规范经营。(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手册,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强化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落实安全检查标准规范,推动安检设施设备更新升级,提升旅客进站安检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旅客乘坐客运车辆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清单。(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
1.强化旅游客运安全监管。全面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旅游客运安全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切实提升旅游客运安全水平。建立健全旅游客运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平台信息共享,开放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实现“正规社”“正规导”“正规车”市场格局。加大对旅行社、学校、社会团体包车行为的监督力度,严禁租用不具备资质的客车。推动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强化旅游团组及车辆异地监管。加强网络包车监管,严查违法包车、非法载客等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和省际包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深化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建立源头治超信息监管系统,推动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严查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违法货车及驾驶人、货运企业和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处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联合惩戒。(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监管。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信息化支撑、全链条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加快提升行业综合治理能力。(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实施校车使用许可,规范发展专用校车,稳妥解决已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无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问题,保障校车发展与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专项清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明确退出期限,彻底淘汰在用的非专用校车。督促指导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动态监管。改善校车通行条件,加强校车通行管理,提升校车通行安全水平。(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更新乡村公路营运客车推荐车型,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合规客运车辆。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提升动态管理水平。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安全监管,禁止使用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清理整治农村地区变型拖拉机,严格加强日常监管。(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城市工程运输车监管。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建筑工程运输市场。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工程运输车监督考核制度,将工程运输车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考核,严格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严格限制企业参与渣土运输招投标,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1.严查突出交通违法。对重点隧道特别是通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较多、交通流量较大的隧道,可在出入口设置监控卡口、区间测速等执法装备,实施有效管控。借鉴集中整治、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经验做法,保持道路交通秩序严查严管态势。认真分析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和肇事肇祸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开展针对性整治,加大执法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等突出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提升动态监控安装率、入网率和上线率,中小运输企业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动态监控水平。建立重点车辆动态监管配套制度,落实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严格动态监控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动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北斗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进行计量检测,推进系统记录的疲劳驾驶、超速等交通违法信息纳入道路交通违法执法依据。推进部门间“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信息及动态运行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对乘客举报的、相关部门抄送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1.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20年完成12公里建设任务。加快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鼓励双向四车道及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根据公路功能设置中央隔离设施,深入开展干线公路灾害防治。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加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城市隧道桥梁维修维护,强化城市隧道桥梁、事故多发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道路应急保障。推进公路和城市道路大型专业机械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冰雪天气铲雪除冰能力。加强恶劣天气特别是团雾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和装备体系建设应用。(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深化“千灯万带”示范工程,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建设,根据乡道、村道设计标准科学设置限载标志。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鼓励各地结合交通安全实际和事故情况在国省道交叉路口安装照明设施、对支路上主路上坡路段进行治理,具备条件的国省道穿乡过镇路段根据交通状况增设机非隔离设施。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根据本方案要求,联合进行部署,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7月至12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建立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及管理等方面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实施闭环管理、对账销号,加快推进实施,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回头看”并作出评估,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分析道路运输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守土有责、服务大局,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推动本地区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行动。要充分发挥道交委、联席会议等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联合工作专班,密切协作配合,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整治行动顺利有效开展。
(二)推动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时限进度,定期对表销账。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严肃问责问效,对领导干部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走形式,企业专项整治不认真等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完善工作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加大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国省道中央隔离设施、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等重点工程建设投入。
(四)提升监管水平。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加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抽查力度,提升执法检查效能。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专家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业指导服务。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加强跟踪指导服务。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整改。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分年度总结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反馈至市公安局(涉及交通运输内容移交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至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2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对三年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于12月1日前将总结材料反馈至市公安局(涉及交通运输内容移交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于12月5日前报送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初征,联系电话:15590663344,邮箱:335443223@qq.com。
附件8
长春市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路运输和
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吉林省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市安委会关于《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在交通运输和渔业生产领域,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交通运输和渔业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航空运输有效遏制人身伤亡事故发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得到有效管控,实现隐患清零,铁路安全基础建设得到强化;邮政业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大幅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设施设备明显改善,旅游船、渡船、砂石船等船舶得到有效监管;城市轨道交通保持安全平稳运行;渔船得到有效监管,渔业生产安全继续保持良好态势;交通运输各领域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制定并公布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严防失控漏管,细化履职行为规范,推动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40条刚性规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及使用,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补齐安全生产能力短板。(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加快健全完善交通运输与渔业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综合治理措施,不断净化交通运输与渔业生产市场环境。(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
1.深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进一步完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四项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同级人民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内容,按照本行业领域有关安全风险管控管理办法、规范和标准,进一步摸排行业重点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突发性安全生产风险,充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建立安全风险清单,落实分类分级管控责任和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底数摸排到位、责任分工到位、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风险清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和挂牌督办、整改销号要求,强力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指导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的长效机制。(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案例教训。深入查找分析各行业领域近三年来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切实有效整改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及时组织开展典型事故整改措施实施情况评估,做好“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等工作。(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重点领域专业化治理
1.开展民航安全专项治理。一是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机制建设,工作落实到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所有安全生产要素,更新隐患清单和危险源清单,执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二是按照民航局关于季节运行、重大保障任务、安全专项工作等部署,突出可控飞行撞地、跑道安全、空中相撞、危险品运输等重点安全风险,结合实际完善风险防范程序和管控措施。三是针对机场净空保护、鸟击防范等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燃放烟花礼炮、焚烧秸秆垃圾、黑飞无人机、放飞孔明灯和气球、建筑及施工机械超高、放养鸽子等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责任部门:民航吉林监管局负责)
2.深化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治理。一是铁路沿线轻飘物及危树整治。重点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板、防尘网、塑料薄膜、广告幕布等轻体飘浮物和倾倒后影响铁路设备设施的高大树木,防止在大风天气下被刮起后侵入铁路限界。二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整治。重点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强线路护坡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全面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既有铁路,全部完成划定;对新建铁路,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30日内完成划定。所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均按规定设立标桩。四是铁路沿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整治。重点整治铁路沿线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场所、仓库,治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隐患。(责任部门: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治理。一是防护设施不良整治。重点整治公铁并行交汇地段防护桩(墩、墙)、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和桥梁防撞设施、限高防护架、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安装,或安全防护设施的防护等级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缺失、破损、松脱坠落的;整治公跨铁桥梁上路灯杆、交通监控等支撑装置设置位置隐患,防止撞击后坠落铁路线路可能造成的二次事故。二是机动车违法驾驶整治。机动车在公铁并行交汇地段超速、超载行驶,刮撞、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标线缺失、不准等。三是公跨铁立交桥移交不到位整治。整治公跨铁立交桥未组织固定资产移交,导致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四是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跨越航道公路、铁路、市政等桥梁水中桥墩未按规定设置防撞设施或防撞标准偏低,桥梁和桥区水域有关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到位的。(责任部门: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健全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落实中央和地方安全监管共同事权,推动安全监管支撑机构建设实现省级全覆盖、市级稳步健全。完善寄递渠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资源共享,完善部门间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寄递渠道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指挥棒”作用,压实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做好风险点和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规范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重点加强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网点火灾、车辆安全、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责任部门: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水上涉客运输安全治理。强化封闭通航水域涉客运输和重点水域、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严禁旅游、渡运等水上涉客运输企业及船舶超范围经营,严禁客船超码头靠泊能力停靠。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船员培训和船舶维修保养。(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开展综合客运枢纽安全治理。遵照《综合客运枢纽服务规范》《综合客运枢纽换乘区域设施设备配置要求》规定,综合客运枢纽应统筹设置应急通道,且方式间相互连接畅通;落实安检制度,确保安检质量和效率;按需求配备旅客、行包安检设施和人员;枢纽内重点区域设置应急隔离区。应建立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构或工作机制,制定枢纽总体应急预案;在综合客运枢纽换乘区域应设置防恐防爆、视频监控、安全消防等设备,以及信息板、导向标志和广播通信设备等。(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吉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治理。严格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设施检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各类风险管控,严防列车脱轨、列车冲突、桥隧结构坍塌、接触网塌网、信号系统重大故障等险情事件发生;加强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提升设施设备运行可靠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保护区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钻探等作业的施工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施工作业、私搭乱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渔业生产安全专项治理。聚焦“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通全程,重点对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以及渔港水域安全、消防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和作业渔船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1.强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整治。一是非法托运危险货物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等非法行为。二是违规承运危险货物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运输企业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不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载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等行为。三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不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等问题。(责任部门: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2.开展寄递渠道涉恐涉爆专项治理。一是升级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采取拍照上传、视频监控等措施提升收寄验视实效,加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规范管理,坚决防止易燃易爆等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二是突出重点地区整治。因地制宜强化分类指导,对寄往党政机关、重点部位、重大活动举办地的邮件快件进行重点检查,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企业等方式开展集中安检。三是突出薄弱环节整治。对航空和高铁邮件快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进行全面防控安检。加强寄递安全公共宣传,提高用户依法用邮、安全用邮意识,配合对夹带、谎报、瞒报、匿报涉恐涉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四是深入开展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整治,对危险化学品寄递实施“零容忍”,督促寄递企业严格执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责任部门: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砂石运输行为治理。进一步加强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合作,推动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非法采运砂案件行刑相互移送制度,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四联单”制度。加强对“三无”采运砂船、装卸作业站点、码头的源头管理,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企业负责的联合治理格局,改善砂石运输环境。(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商渔船防碰撞安全整治。加强辖区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原因分析,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加大对商渔船船员的安全教育,督促船舶开启自动识别系统(适用时),强化航道动态管控和动态干预,严厉惩处商渔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渔业船员专项治理。针对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普通船员持证率偏低的突出问题,动员基层渔业管理部门,对渔业船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渔业船员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照职务船员配备标准,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督促船东组织船员接受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岸上排、水上查的方式,对职务船员配备缺配和“人证不符”现象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加强政策研究,创新渔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方法,细化工作方案,优化操作指南,拓宽培训渠道,推行普通渔业船员线上远程理论考试和实操视频评估考核,及时公布考试题库,让广大船员对水上求生、消防、急救和应急等基本安全知识做到应知应会,相关操作熟能生巧,切实提高普通船员持证上岗率。(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加强水上交通与渔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1.强化水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强化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企业经营资质准入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时,严格审查船舶相关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有效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强化水路运输管理制度落实,认真执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督促企业依法开展信息登记、保存和货物检查,深入开展国内水路运输年度核查,加强信息共享力度。(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制度和程序。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实现安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解决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基础支撑保障能力
1.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充实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加强安全政策研究,提高战略性政策储备的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强化培训教育,加强部门间培训资源和专家库共享,着力提升监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能力。优先保障安全投入,加快配齐安全监管执法装备设施。(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基础保障能力建设。一是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健全责任体系、管理机制、基本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二是建设水上交通综合监管指挥系统,加快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船艇和海事监管,推进智慧海事工程建设。三是加大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和渔船安全、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力度,切实提升渔港安全停泊避风能力和渔船安全适航水平。(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交通运输与渔业应急能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推动各地各行业应急管理融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非预设场景应急演练和实战演练,提升风险防范能力。(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民航“三基”建设。一是加强一线岗位人员意识建设。实现执勤管理程序落地、职责履行到位,坚决杜绝有章不循、操作随意、懈怠麻痹、在岗谋私以及擅离职守等违规问题发生。二是加强一线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科学设置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强化培训质量监督,严把考核关口,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确保培训计划满足实际需要。(责任部门:民航吉林监管局负责)
5.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新进人员入职培训、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科学设置行业一线岗位人员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严格考核把关,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安全生产宣传与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防护意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安全文化建设。制作和发放交通运输与渔业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录,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知识“五进”活动。加强新媒体在交通运输与渔业生产安全社会宣传教育上的应用,推进“微安全”文化品牌建设。(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深化专项治理行动具体落实方案,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总体工作目标,细化内容、实化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会议,宣传国务院、省和市安委会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各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工作动员,明确工作要求及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并将会议精神传达至各基层部门、单位和行业领域内企业。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7月至12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对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典型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交通运输与渔业行业领域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市推广。总结交通运输与渔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督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督查检查的统一部署,适时对行业内企业或下级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确保交通运输与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安委会根据专项整治进展,适时通过督导、督查、暗访等方式对相关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宣传交通运输与渔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重大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中,要主动联系媒体,揭露一批长期影响交通运输与渔业安全的“顽疾”,曝光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威慑作用,切实营造安全氛围。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分年度总结交通运输与渔业安全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12日前将总结材料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涉及渔业安全内容移交至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年12月27日前将总结材料分别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和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三年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于12月2日前将总结材料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涉及渔业安全内容移交至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农业农村局于12月17日前分别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和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张福旗,联系电话:88933762,邮箱:568676022@qq.com。
附件9
长春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吉林省安委会印发的《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城市建设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建立城市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扎实推进城市建设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城市安全韧性作为城市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城市安全发展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城市安全平台体系,推动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1.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安全韧性作为城市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城市公共设施安全隐患和突出短板;开展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城市建设在应对重大传染病问题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实现国家平台、省级平台、市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城市安全发展。明确安全发展目标,组织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从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城市安全各项工作。加强城市安全环境建设,扩展避难疏散空间,加强城市防灾工程建设,落实城市各项安全要素。做好防灾避难场所等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国家、省、市城市安全平台体系,确保城市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行为,督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整治安全隐患。
1.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将原有建筑物改建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逐一将排查结果纳入房屋结构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台账管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的建筑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等,依法严肃查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整治实施清单化管理,确保责任明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加强部门协同落实、联合执法,整改整治全覆盖、穿透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民航吉林监管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根据城市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落实建筑物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建筑物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指导县(市)区、开发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依法履行相应责任。(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不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民航吉林监管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摸底调查,研究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
1.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地下基础设施的摸底调查,理清基础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落实部门、地方、企业管理责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的即时录入、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实时监控,并和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对接,满足城市道路塌陷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贯彻执行燃气工程技术标准,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推动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1.贯彻执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执行燃气设施标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总结推广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做法经验,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健全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消除堆体安全隐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4.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城市供水、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等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1.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完善事故查处机制,严格落实事故查处督办和工作约谈制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民航吉林监管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狠抓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着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现场监管执法协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民航吉林监管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施工安全治理能力。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改革要求,研究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实施。稳步推进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部署应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诚信体系。(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民航吉林监管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持续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暂停执业等处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民航吉林监管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 年7月至2022 年12 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专项整治提升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部署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细化本地实施方案。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全面排查城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动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将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 年)。深入分析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需要在市级层面进行破题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报告,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及时总结提炼各县(市)区、开发区整治行动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国推广。分年度总结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开展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高原,联系电话:887779868,邮箱:ccsjwzac@163.com。
四、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上来,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认真抓好部署落实。
(二)细化方案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实招实策,把专项整治抓出成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安全投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运营,绝不能带病生产和运营。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将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随机督导。
(四)严肃问效问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坚决问责。
(五)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0
长春市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工业园区(工业园区是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定的,聚集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提高工业化的集约强度,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工业园区包括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及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工业集中区,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各类各级工业集中区)等功能区(含物流仓储园区、港口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晰、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园区建设及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强,园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园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1.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园区管理主体,压实安全管理责任,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园区内企业类型,有针对性强化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配齐配强园区安全执法力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园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整体考虑,综合园区内公共设施、上下游产业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各环节,实施一体化管理;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及时会商研判安全风险,统筹协调解决园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管理模式。(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园区内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大中型及高危企业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法治意识、风险意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和企业间安全互查,推动企业之间加强安全管理交流;依法开展日常安全执法检查,既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增强执法实效。(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强化园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1.规范园区规划布局。市级园区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统筹园区区域布局,明确园区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未来发展方向,有序开展园区设立、扩区、调区等工作。要在安全评估基础上,优化园区各功能分区布局,严格控制高风险功能区规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纳入全市统一规划布局的工业园区,要限期整改,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关闭退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园区项目准入把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园区要按照产业发展定位,制定完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管理部门要建立由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的新建项目联审机制,明确园区项目准入条件,制定园区项目“禁限控”目录等负面清单,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区入园。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严禁承接发达地区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合理布局园区内企业。通过园区项目联审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防护距离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统筹企业类型、物资供应、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企业分区、布局。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对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改造、搬迁、退出等措施。(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4.完善园区公共设施。要结合园区产业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需求,以有利于安全生产为原则,完善水、电、汽、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树立园区整体安全风险意识,组织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细化行业企业评估办法,突出园区重大风险防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产生“多米诺”效应。(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认真开展风险摸排和隐患治理,确保安全生产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园区各类公共设施安全运转。(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3.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合园区内企业类型,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开展危险化学品、粉尘、液氨制冷、危化品停车场、建设施工、受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治理,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难以整改的企业,依法关闭退出。(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4.加强承包商管理。园区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园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审核登记,实施诚信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5.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园区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园区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逐步推进工业园区封闭化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对于当前无法实施整体封闭化管理的工业园区,要创造条件优先对园区内高风险功能区实施封闭化管理。(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强高风险园区安全管控。
1.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要关闭退出;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要予以取消定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着力深化冶金类工业园区的安全管理。全面开展煤气系统、高温熔融金属区域、重大危险源等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的风险辨识,强化措施落实,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采取装备改造升级、自动化控制、机械防护等手段,提升冶金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规范岗位作业,强化一线作业人员风险防范能力培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能力,提升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3.突出加强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近年来仓储物流园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制冷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仓库,定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或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仓储物流园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卸管理,采用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等措施,严格装卸作业操作流程,确保运输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夯实园区信息化和应急保障等安全基础。
1.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园区要结合产业特点,以对园区安全作出准确、高效的智能响应为目标,采用“互联网+产业”模式,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建立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2.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园区要全面掌握园区及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制定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统筹园区应急救援力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明确应急管理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做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园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园区要严格落实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园区的摸排梳理,落实园区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园区,要坚决予以关停退出。推动园区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园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园区安全管理存在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改进园区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园区安全管理制度成果,推动园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管理部门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刘东琦,联系电话:88777072 ,邮箱:ajwh1412@163.com 。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园区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各园区管委会对园区专项整治负总责,园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牵头建立园区整治工作机构,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园区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园区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协调。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园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部门分工,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支持园区专项整治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破解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题。
(三)严格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园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园区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11
长春市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废物、煤改气、洁净型煤、垃圾填埋场等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和长春市安委会印发的《长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安全整治,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建立形成覆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规划布局规范合理,偷存偷排偷放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企业产生的属性不明固体废物鉴别鉴定率100%,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率100%,实现危险废物等管控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建立危险废物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煤改气”、洁净型煤燃用及渣土、垃圾、污水、涉爆粉尘的贮存、处置等过程中同步落实安全规范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
一是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贮存,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系列标准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严格落实贮存安全防范措施。危险废物在运输环节,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执行。二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危险等级、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方式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三是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照企业申报材料,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严厉打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配合,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一是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严厉打击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行为或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接收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控制危险废物流向,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动态监管。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地区危险废物产生的类别、数量,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或企业自行利用处置等多种方式,加快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严防因处置不及时造成的安全风险。加快高危险等级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一是各县(市)区、开发区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二是督促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开展对评估和治理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相关评估要求和防范措施的,严肃依法查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煤改气”、洁净型煤燃用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合理确定“煤改气”工程燃气管道走向、敷设方式和燃气设备设施的布局,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燃气供应企业、燃气施工企业、用户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入户检查指导的频次。构建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进村入户排查洁净型煤炉具密封不严、积灰堵塞、排气不畅、私自加盖密封盖等问题隐患,积极推广使用一氧化碳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严防中毒等事故发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渣土和垃圾填埋、污水处理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安全隐患,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常态监测机制,对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评估,取缔非法渣土场(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对轻工、纺织行业企业污水罐等环保设施进行排查,摸清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底数,重点排查污水罐等环保设施的规划、选址、设计、建造、使用、报废等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对轻工、纺织行业企业污水罐等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摸清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安全现状,重点排查污水罐等环保设施的规划、选址、设计、建造、使用、报废等各环节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评估污水罐坍塌等安全风险及影响范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粉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切实吸取近年来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尤其加强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环保项目管理,全面开展排查,加强对废弃粉尘的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管理,确保除尘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环保项目源头把关,严格安全评估和审核验收,确保粉尘相关设备符合防爆安全标准要求。进一步排查涉爆粉尘企业底数和安全状况,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企业为重点,聚焦除尘系统防爆、防范点燃源措施、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发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区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问题和风险隐患摸排梳理,落实各项安全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推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过程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制度成果,推动各项治理工作规范、安全开展。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报告并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闫乐翀,联系电话:85378610,邮箱:1183992199@qq.com。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落实,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工作机构,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安全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