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长安委字〔2014〕2号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确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吉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救援力量参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职能的部门(机构)及长春警备区、武警长春市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处(室)实职正处级同志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调整变更时,需报市政府同意,由市编办印发通知;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
(二)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
(三)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
(五)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七)审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措施;
(二)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负责市安委会有关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起草有关领导讲话和有关材料的组织、收集、整理等工作;
(五)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进行督查;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七)负责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等督查检查的组织工作;
(八)负责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负责协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提出建议;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履行好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及安全保障、应急救援等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格按照市安委会要求参加会议,接受市安委会对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检查;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市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应急救援、调研研讨等工作;
(五)及时报送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及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临时要求报送的有关情况;
(六)承办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全体成员会议为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根据会议需要,参加会议人员可扩大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与会人员应按会议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对无故缺席的部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后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市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联络员及其他人员参加。
(三)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主要议题为工作汇报、形势分析、情况调度、问题研究和有关工作事项的沟通协调等。市安委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协调议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联络员及其他人员参加。会议主要议题是协调调度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将提交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议定。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协调议事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的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一并存档备案;会议研究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做出的重要决定等,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第九条 议题登记备案制度。
(一)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会议议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需提交市安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议题提交部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如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并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会议议题汇总后,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批,按照紧急程度,提交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未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市安委会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安委会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批示、指示及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向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进行专题报告。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要向市安委会报告一次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四化融合”(网格化管理、标准化建设、信息化控制、社会化监督)、“两重大一重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重点企业监管)及打非治违等工作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市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
每季度的工作报告要在下一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另有部署和要求的,按其规定的内容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上一月份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统计报表。
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或市安委会另有通知要求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统计报送。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上一月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分别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在每年8月15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一企一表一台帐”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录入情况及相关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形势分析制度。
市安委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
第十三条 通报讲评制度。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或一个工作阶段通报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事故报告和信息报送情况、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重点企业监管、打非治违以及市安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工作简报制度。
(一)定期编发《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报道和刊发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措施做法,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成绩、典型经验等。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简报》的编印,发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阅示,抄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对重大危险源、职业危害重点企业监管不到位的,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市安委会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安委会各项具体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