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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5-26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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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长安委办字〔2014〕30号


关于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汛期,特别是南方部分地区近日出现了今年以来最强暴雨,降水强度超过了历史极值,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我市近期也频降大雨,提前进入汛期,为有效防范和快速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4〕9号)、《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办明电〔2014〕27号)的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深刻吸取近年来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不断提高强降雨、冰雹、洪水、台风、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利影响的认识,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做到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确保汛期有效防范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应急响应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险情。安全监管、气象、水利、国土、地震、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在预警预报、接警处警环节落实应急联动机制,密切跟踪暴雨、高温、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过程和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灾情变化,认真研判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手段,根据需要配备相关监测监控、声光报警、应急广播等装置,确保预警信息通知到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油气开采、水利设施、资源勘探等野外作业单位要加强与驻地基层政府的沟通联系,做到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发生险情信息互通、应急处置迅速响应。
    三、做好应急准备,提高处置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设施检查、安全生产防护培训、安全生产自救演练等基础工作,提高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一是要根据本地区气象地理环境及主要灾害风险,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特点是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对现有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测试,针对透水事故和洪灾,配备各类水泵及管线、配件等。各级安全监管、煤监机构要加强对救援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检查,对配备储备不到位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各项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建立的应急联动机制的有效性和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进行检验性演练,并组织修改完善。三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广泛宣传和教育培训。四是一旦发现险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涉事单位人员要反应迅速、果断决策、有效处置。五是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从即日起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有效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四、深化隐患排查,落实管理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深化隐患排查、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明确汛期重点安全生产防范区域和部位,制定有效防范应对方案和措施,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煤矿监管部门:要指导督查相关企业加强水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地下矿井;要对井下构筑的防水墙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要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要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采掘,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特别是破坏防水煤柱;要在强降雨期间停产撤人,并实行不间断巡视检查制度,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金属非金属监管部门:要重点指导督查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对排水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排水系统畅通,并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严防坍塌事故发生。督查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4〕6号)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认真开展汛前、汛期、汛后尾矿库安全隐患自查和检查工作,加强隐患整改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要重点指导督查生产储存企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装置和设施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沿江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化工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要指导督查烟花爆竹企业定期组织安全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检测和维护防汛、防雷、防静电设施,高度关注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规定。
油气管道和城市燃气监管部门:要重点指导督查企业认真排查治理与其他城市市政工程彼此交叉、占压等隐患。对于管道与城市防洪工程、雨水污水管道、排水暗渠存在交叉的重大隐患,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于管道周围存在滑坡、山洪等地质灾害及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情况,要采取相应的工程防灾措施确保安全;对于管道存在的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等现象,要做到发现一处,整改消除隐患一处。
建筑施工监管部门:要重点指导督查施工企业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对作业现场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治理,特别是城市地铁、“两横三纵”、矿山开采等施工企业要对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科学选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要随时关注极端天气对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起重、高空作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暂停存在危险的作业。
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局域网、手机短信、信息版、进站上车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发布雨季行车安全常识,明确各级道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建立层层督导机制,实现安全畅通工作无缝覆盖。实行路政人员巡查负责制,详细掌握公路通畅状况,及时清除干枯的树木、树枝,在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危险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加强对主要国省道、城区主要道路巡逻管控,积极开展严重积水、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路面交通不失控、不漏管。要加强各类运输车辆安全状况检查和维护保养,防止车辆受高温、雷电和暴雨影响,发生自燃、爆燃等事故。遇有雷雨、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要实行交通管制,增派警力,加强路面的巡逻监控,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进行严防死守,从严查处客车超载、违章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强行超车以及拖拉机、农用车、货运汽车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部门:要重点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文化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车站、宾馆、社会福利场所,以及危旧房屋、老旧厂房、建筑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防范恶劣天气相关设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尤其要加强对安全用电、防火等设施进行检查并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严防因高温、雷电天气和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用电超负荷等引发火灾。
水利监管部门:要重点指导督查水电站、水库企业认真监测水文地质变化情况,加强堤坝巡视排查,对存在的灾害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切实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公路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存在被冲毁危险的桥梁、涵洞、边坡等的监测,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特别是要结合道路实际情况,出现灾害性天气时在公路隧道入口及弯道、下坡路段前增设和完善减速提醒装置;出现公路隧道拥堵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采取出口加快放行、入口限制进入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疏导拥堵车辆,确保公路隧道安全。
铁路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防洪重点路段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桥梁、隧道,汛期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线路设备的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根据雨情,按预案要求减速慢行或封锁线路,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拦停列车。
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际,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请各地将此文件转发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