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长安委办字〔2014〕50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中开展化学品罐区
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部分省市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学品罐区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和《吉林省集中开展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吉安委办〔2014〕54号)的通知要求,确保全市化学品罐区安全,市安委办制定了《长春市集中开展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
长春市集中开展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市安委会第四次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关于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市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学品罐区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重点工作
此次专项整治的化学品罐区是指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油田石油库、液氨等储存罐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抓好以下重点工作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控设施。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
(二)强化化学品罐区生产运行管理。正常操作时严禁内浮顶罐浮盘和物料之间形成空间,特殊情况下确需超低液位操作时,在恢复进料时,要确保进料流速小于限定流速,以防产生静电引发事故。出现液位高低位报警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上游装置波动时,要加强进罐区物料的分析检测,防止高温物料或轻组分进入储罐引发事故。对有装卸栈台的罐区要严格装卸作业管理和车辆管理,防止违规作业影响罐区安全。严格按变更管理要求,加强罐区变更管理。立即暂停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
(三)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内特殊作业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查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认真进行风险分析,严格隔离、置换(蒸煮)吹扫,严格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还要严格检测有毒气体浓度、受限空间氧含量,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强化过程监控。严禁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严禁对未经清洗置换的储罐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出现险情时,救援人员要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科学施救。要进一步加强承包商管理,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加强承包商员工培训,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
(四)加强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管理。对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化学品储罐腐蚀监控,定期清罐检查,发现腐蚀减薄及时处理。确保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及消防系统完好;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
(五)强化化学品罐区人员培训。加强储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确保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应急防护器材,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和中毒窒息的科学施救能力。
(六)进一步强化化学品罐区源头管控。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储罐区进行设计复核,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完善设备设施。可燃液体储罐要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要定期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七)进一步加大化学品罐区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日常巡回检查,定期全面排查隐患,及时整治消除隐患。
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发改、工信、商务、公用、安监等部门,对2013年以来开展的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各项隐患得到全面彻底整治。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8月8日至8月15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将本《方案》传达至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及时将本《方案》传达至分管行业有化学品罐区的企业和单位,并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抓好落实。尤其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方案》传达至本辖区内相关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切实发挥综合监管职能,抓好本次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16日至9月30日)。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方案明确的七项重点工作,认真细致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当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21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单位进行全面复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复查率100%;市本级相关行业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复查率不低于20%,其中重大危险源企业复查率100%。市安委办将结合巡视、暗访工作,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深刻汲取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2013年“6.2”爆炸火灾、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2014年“6.9”酸性水储罐爆燃等化学品罐区事故的惨痛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化学品罐区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管理、日常运行、特殊作业管理、承包商管理、安全设计等方面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周密部署,强化督查。各地要按照“四化融合”、“三位一体”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逐一明确化学品罐区企业的网格化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复查、督查工作方案,做到企业自查全覆盖,隐患排查有记录,复查验收有重点,隐患整改重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纳入督查暗访重点工作,及时督办各项工作落实。
(三)注重时效,按时上报。各相关企业要及时开展自查工作,排查项目、排查隐患、排查责任人需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上进行登记,并按照时限要求汇同本次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送当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次专项整治情况逐级上报上一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化学品罐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情况以传真电报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