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长安委办字〔2015〕3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有关河南鲁山“5.25”特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吸取河南鲁山5.2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市“一老一小”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长安委办字〔2015〕35号)要求,市安委会定于6月底前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老年公寓、敬老院、幼儿园等机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巡视督导检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6月8日至6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巡视督查组组长单位确定。
二、巡视督查组成员组成及分工
市安委会5个巡视督查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工作的通知》(长安委字〔2015〕6号)明确的任务分工,重点对全市15个县(市)区、开发区辖区内“一老一小”机构进行专项巡视督查。
三、巡视督查的方式方法
市安委会巡视督查组在每个县(市)区、开发区随机抽取3家机构(2家敬老院、1家幼儿园)进行检查。通过查看“一老一小”机构安全设施设备基础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预(方)案等,检查属地政府和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一)书面汇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汇报辖区内敬老院、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实地查看。查看属地政府和“一老一小”机构有关工作资料和台账,对抽查的“一老一小”机构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地检查。
(三)反馈情况。巡视督查组检查结束后,及时将巡视督导检查情况向属地政府进行反馈,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尤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老一小”机构要责令当地政府及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限期整改。
四、要求
(一)严格检查标准。各巡视督查组要严格依据“一老一小”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一老一小”机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一老一小”机构主要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详见附件),逐项对受检机构进行核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二)切实发现问题。各巡视督查组要会同消防方面的专家,对受检的“一老一小”机构使用的建筑、场所,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预(方)案等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三)及时总结报告。各巡视督查组督查结束后,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综合评估,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移交属地政府或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办书面上报巡视督查报告。
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此次巡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一老一小”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
2.“一老一小”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3.“一老一小”机构主要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附件1
“一老一小”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是否改变使用性质。
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完整好用,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5、是否按照机构相关管理规定配齐工作人员。
6、单位员工是否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内容。
7、是否分白天和晚间分别制定不少于2套的应急疏散预案,并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所有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疏散。
8、单位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附件2
“一老一小”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养老院、幼儿园场所应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每月组织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特别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每班不少于两人,能熟练掌握控制室操作规程,且持证上岗。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所有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六)严格履行动火审批程序,现场配备监护人员及灭火器材。
二、火灾技术防范
(一)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二)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
(三)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宿舍内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四)严禁随意吸烟、焚香,如有需要必须设定在专门区域进行。
(五)要在养老院、幼儿园场所设置用于扑救初期火灾的应急水源,每层不少于2处。
三、其他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消防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严禁在建筑外墙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附件3
“一老一小”机构主要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宜采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当为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不应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楼层,禁止使用彩钢板建筑。
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
5、养老院、幼儿园不应与汽车库组合建造。
6、养老院、幼儿园不得与Ⅰ类修车库;Ⅱ、Ⅲ、Ⅳ类修车库组合或贴邻建造。
7、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8、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底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9、建筑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性材料,严禁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耐火等级应达到A级。
10、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15年5月1日前建成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2015年5月1日后新建的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和消防水泵房。
11、供氧房宜布置在主建筑的墙外,并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12、厨房、烧水间、锅炉房等明火作业部位应单独设置,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3、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稿件来源: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