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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四一一”社会监督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3-29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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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长安委字〔2016〕6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四一一”社会监督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市安委会研究制定了《长春市安全生产“四一一”社会监督公示制度(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

长春市安全生产“四一一”社会监督公示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制度和要求,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以确定属地监管、行业管理、专业监管、综合监管四个监督管理责任、设立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网络、联系一支专家和技术咨询队伍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四一一”社会监督公示制度。

    一、四个安全监管责任

    1、属地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预防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五级五覆盖”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配齐安全生产信息专干,明确各级网格的监管范围、监管人员、监管任务、工作流程、信息报送、应急预案等,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四一一”社会监督公示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2、行业管理。各级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专业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建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确定执法边界,健全执法机构,充实执法力量,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控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

    4、综合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职业卫生等重点战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设立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网络

    5、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岗位人员等构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加强班组管理、岗位管理和现场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及时上报至“长春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暨网格化综合监管平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三、联系一支专家和技术咨询队伍

    6、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联系一名安全生产专家或一支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技术支持、咨询服务。

    四、落实职责

    7、安全生产责任要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部门)、具体责任人,并签字背书,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本单位显著区域设置安全生产“四一一”社会监督公示板。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新调整,并录入“长春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暨网格化综合监管平台”。对未建立安全生产“四一一”社会监督公示制度或者责任不落实的,依规追查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8、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