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长安委字〔2016〕20号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市安委会组织制定了《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6月8日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方案》要求,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30日,在全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势头。
二、组织保障
市安委会成立由市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各位副主任任副组长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组:
(一)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工作组
组 长:市安监局 祝云河
成 员:市工信局 魏万军
市公安局 张远文
市交通运输局 曹世民
市 农 委 易继锋
市工商局 王甲斌
市质监局 段畅游
联络员:市安监局 姚炳道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工作组
组 长:市安监局 祝云河
成 员:市公安局 林学双
市质监局 段畅游
市环保局 王耀彬
市公用局 时 鹰
市工商局 王甲斌
市工信局 魏万军
市商务局 赵洪良
联络员:市安监局 姚炳道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工作组
组 长:市安监局 祝云河
成 员:市教育局 曾 涛
市工信局 魏万军
市公安局 孙洪林
市环保局 王耀彬
市 建 委 孔德胜
市公用局 时 鹰
市质监局 关连锋
市工商局 王甲斌
市卫计委 姜 勇
联络员:市安监局 姚炳道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组
组 长:市交通运输局 邵永全
成 员:市公安局 段玉琢
市安监局 姚炳道
市工信局 魏万军
市工商局 王甲斌
市质监局 关连锋
市公用局 时 鹰
联络员:市交通运输局 张福旗
(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组
组 长:市公安消防支队 王 星
成 员:市工信局 魏万军
市交通运输局 于凌海
市公用局 时 鹰
市安监局 姚炳道
联络员:市公安消防支队 陈 雷
(六)综合协调组
组 长: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市安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白 洁
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处 杨昌清
市安委会办公室行业处 赵志刚
联络员:市安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白 洁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排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特别是要督促相关企业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涉及硝酸铵的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
2.生产和储存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排查本地、本行业管理的相关企业,督促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
3.销售、购买、使用环节,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
4.运输环节,要依法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
(二)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5.按照国家工信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部署,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
6.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7.要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8.指导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9.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10.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培训到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11.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2.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
13.全面排查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对照发货和充装危化品信息记录,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14.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
15.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16.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超限检测站,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检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化学品,检查车辆是否非法改装伪装,检查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对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检查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17.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各级公安机关汇总整理,形成分析评估报告,提出完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措施要求,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条件严重缺失不能改造升级的,必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关闭淘汰。
18.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6月初):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本系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并通过会议、文件、媒体等多种形式,层层宣传发动,督促分管企业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方案,抓好专项行动落实。要在全市切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格局,确保取得实效。
(二)集中自查、排查和强化治理阶段(6月初至8月底):各有关企业、单位要利用3个月时间集中开展本企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要对查出的隐患逐项造册登记,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做到整改责任人、时限、措施、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不能保障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和停业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督促检查,推动相关企业、单位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
(三)检查验收和巩固深化阶段(9月至10月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专项整治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整治组织不认真、内容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所在地政府、部门,尤其是在专项整治开展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及所在地政府、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各工作组要在10月上旬前,分别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五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执行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各工作组要按照实施步骤,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分析研究各专项整治工作的形势,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二)落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激励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把本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死角、死面。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落实”要求,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认真抓好整改治理。
(三)坚持统筹推进。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百日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和即将开展的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双重机制建设,突出督导解决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四)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及时反馈有关工作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长春市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要求,指定专人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一是6月15日前报送本地、本系统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安排部署情况,同时报送联络员名单。二是自6月份开始,每月12日、27日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地、本系统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三是10月15日前,报送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书面总结。
各地联系处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处 88777092
部门联系处室:市安委会办公室行业处 8877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