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长安委字〔2016〕26号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保障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11号)、《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吉安委[2016]7号)、《吉林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安委〔2016〕3号)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重点建设、分类指导、持续提升”的原则,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提升工程,突出“核心要素建设、一企一标准、责任到岗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实施对标检查、对标整改、对标达标、持续改进,全面推进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企业安全基础,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指导属地政府及行业部门推进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
(二)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设备设施标准化、操作过程标准化,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使“员工自觉按规程作业,企业按标准运行管理”,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让标准成为习惯、让习惯符合标准”,提高安全预防控制能力。
三、工作目标
(一)行业(领域)目标
1.交通运输行业:2016年底前“两客一危”(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城市客运、水路运输企业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全部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其他规模以上企业50%以上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
2.建筑施工领域:2016年底前全市在建工地按照各县(市)区、开发区上报标准化示范工地数量的60%以上标准有效运行。
3.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工贸行业大中型企业三级及以上标准化自评率2016年底前达到100%。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或《长春市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后发)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2017年底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率达到30%;2018年自评率达到60%;2019年自评率达到100%;煤矿生产矿井2016年底前全部达到规定标准,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抽检工作,2016年抽检率达30%以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2016年底前所有生产企业、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其中,生产企业二级标准化企业达到10%以上。
(二)企业目标
1.示范企业
在全市实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2016年重点抓好工贸行业25户大中型企业和20户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别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和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通过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朝阳区:大中型企业 2户,小微企业 2户;
南关区:大中型企业 2户,小微企业 2户;
宽城区:大中型企业 2户,小微企业 2户;
二道区:大中型企业 2户,小微企业 2户;
绿园区:大中型企业 2户,小微企业 2户;
榆树市:大中型企业 1户,小微企业 1户;
农安县:大中型企业 1户,小微企业 1户;
德惠市:大中型企业 1户,小微企业 1户;
九台区:大中型企业 2户,小微企业 1户;
双阳区:大中型企业 2户,小微企业 1户;
净月开发区:大中型企业 2户,小微企业 1户;
高新开发区:大中型企业 2户,小微企业 1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中型企业 2户,小微企业 1户;
汽车产业开发区:大中型企业 2户,小微企业 1户;
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小微企业 1户。
2. 重点企业
(1)重大危险源企业。2017年底前所有重大危险源企业要达到企业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2)液氨制冷企业。2017年底前所有液氨制冷企业要达到企业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3)粉尘涉爆企业。2018年底前所有粉尘涉爆企业要达到企业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四、责任分工
(一)属地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负责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研究部署标准化工作任务,及时发现企业标准化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行业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行业部门责任
各有关行业部门作为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建设评审组织单位,由企业安全生产“四一一”社会监督公示板上明确的行业部门负责推动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报受理、评审认定、通告、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港口码头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公用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燃气、供水、供热等公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军工企业、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煤矿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和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畜牧、粮食、旅游、司法、供销社等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企业责任
1.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创建,加强各岗位环节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设备设施标准化、操作过程标准化,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通过一级企业抓巩固、二级企业抓提升、三级企业抓改进、未达标企业抓创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升级。
2.严格岗位达标。按照省安委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安委〔2016〕3号)要求,以制定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为载体,建立企业岗位安全达标标准,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能力,明确其承担的安全管理及保证现场环境、作业条件等安全责任,开展达标推进活动,并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使其符合岗位标准。
3.实行一企一标准。企业通过识别和获取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适用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的具体内容,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标准;鼓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制定企业标准,形成较为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4.把握核心要素。企业要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绩效评定等环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按流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分流程做好策划准备及制定目标、教育培训、现状梳理、管理文件制修订、实施运行及整改、企业自评等各阶段工作。自评达标的企业,向属地行业管理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并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企业完成自评后,自愿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经属地行业部门推荐后报市级行业部门审核确认;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的由市级行业部门报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6.坚持建设标准。凡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发布专业评定标准的行业,或者国家相关部委已经制定发布了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企业须严格依据已经发布的专业评定标准进行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国家相关部委尚未发布专业评定标准的企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开展标准建设工作。小微企业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部门依据《长春市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考评管理
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上级行业部门的具体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体系、评审服务体系,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达标考评工作。
(一) 评定标准
工矿企业适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国家相关部委局已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应当优先使用。
(二) 评审管理
相关行业部门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局制定的相应规定,做好能源、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民用爆炸物品、水利、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畜牧、公用、旅游、粮食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未制定的,依照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订的标准进行。严格考评管理,对评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严厉查处弄虚作假、咨询和评审捆绑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 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是指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六、工作措施
(一)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考核制度。市安委会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列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重要评分项目,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确定示范工程企业名单,明确负责推动的行业部门及其责任人,于9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分类采取约束激励措施。强化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大中型企业和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写的《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年版)的企业,要通过严格执法、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等刚性措施,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和提升工作;对小微企业,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采取多种渠道给予鼓励,促使企业提升参与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热情。对标准化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行业(领域)和企业,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达标水平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达不到最低达标等级要求的企业,要从严管理,严格控制贷款。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贷款。
(四)加强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支持。经核准公告达到国家规定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对其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五)加大评先创优支持力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各地区、各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等评选。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不予受理其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
(六)质监、消防等专业监管部门要配合行业部门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严格按照部门法律法规及专业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把企业标准化建设与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七)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化、矿山、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把企业自主创建、年度自评、自评报告公示和达标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和处罚尺度。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要实施重点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工作落实。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行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认识,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要组织各行业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推进方案,明确职责、加强协调、有效实施。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各级行业部门不得收取企业费用,评审所需经费由市及县(市)区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列支。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直有关行业部门要在9月20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方案。
(二)协调联动,务求实效。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行业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标准化创建工作中企业自评、申请、评审、核准、公告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并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录入长春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暨“网格化”综合监管平台,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动态。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分层次开展标准化建设全员教育培训,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达标企业。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培育典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四)执法检查,总结经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企业自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掌握标准化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实际质量,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人员随机对各地、各有关行业部门标准化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巡视。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行业部门要及时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于12月25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邮箱:aj88777073@163.com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