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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9-14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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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长安委办字〔2016〕88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精神,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长春市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长春市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由稳中向好向根本好转迈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办〔2016〕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和省、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精神为指引,不断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综合服务水平,提升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当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基本原则

   (一)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综合治理道路交通突出问题。

   (二)源头控制。建立完善以安全为导向的准入制度,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三)超前预判。前移安全管理关口,提前辨识预判区域、行业、企业和岗位安全风险,实施制度、科技、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

   (四)闭环管理。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五)科学应对。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应对各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害。

    三、工作目标

    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管控和惩处力度,突出抓住交通管理“五个风险点、五个重点、五项关键措施”,科学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实现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的“双下降”。

    按照不同时间节点,具体目标分为:

    到2016年末,实施一批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建设,有效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稳中有降。初步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规范体系。

    到2018年末,持续开展深化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推进道路交通领域重点地区安全生产攻坚治理,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规范体系全面实施。

    四、主要任务

   (一)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严格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进一步厘清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二是突出道路交通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的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对标检查,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严格执行通报、约谈、督办、考核、问责等措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应用、标准化建设等管理制度。

    2.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强危险边坡、临水临崖、高填方、急弯陡坡等风险源头管控,加强安全风险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研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提前化解事故风险。要及时发布安全风险和事故预警通报,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

    3.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一是各地根据当前道路交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研究制定区域性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标准体系。二是依据相应分级标准划定“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4个等级,分级分类进行管理,并制定重大风险公示公告制度,对“危货”企业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三是各地要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本地区道路交通领域以及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问题。四是严格落实《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吉安委〔2016〕1号),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4.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市级巡查督查、县(市)区级检查和企业自查的工作机制,实施不间断的滚动排查治理。对道路交通重大隐患严格落实“分级负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治理销号”制度,对治理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并公开曝光和纳入“黑名单”。各地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登录长春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暨“网格化”综合监管平台自查、自报、自改事故隐患,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公安部门重点强化排查整治五类重点车辆隐患。对五类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建立重点隐患车辆及隐患企业清单,按照清单集中开展上门排查,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检验、报废手续,并依法处罚。排查重点驾驶人安全隐患,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驾驶资格等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对驾驶证被注销或降级、有严重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记分满12分、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换证的,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当事人,提示相关法律责任,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所属企业。以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道路为重点,按照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排查标准和要求,配合道路主管部门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建立隐患路段电子版档案,制定隐患路段秩序管控措施,进行风险评估。

   (二)强化以安全为导向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按照长春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环节严格安全准入的通知》(长安委办发〔2016〕80号)要求,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对新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把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同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2.加强车辆技术状况安全管理。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做好运输车辆使用、维护修理、检测评定工作,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严格客货驾驶员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按照《长春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深入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注重从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诚信管理、创新教育培训、选树先进典型等方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驾驶员聘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继续教育。

    4.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退出机制。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包车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部门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道路运输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三)联合惩治道路交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联勤联动常态协作机制建设。各地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完善常态化的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部署、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或客货驾驶人的违法成本。

    2.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各地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企业实施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监控工作内容和流程、违规行为的闭环处理、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终端设备和平台的维护等要求,提高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水平,做到“车辆一动,全程监控;车辆不停,监控不断”。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群防群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推行执法曝光工作机制,强化警示教育。加大举报奖励力度,进一步畅通渠道,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社会监督。要按照省安委会发布的《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吉安委〔2016〕1号),制定完善本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联合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4.加强道路交通违法整治。一是整治高速公路通行秩序。集中查处超速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车辆进行实时查缉、现场处罚,增强警示和震慑作用。二是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不在规定区域停放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驾驶员。三是整治农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农村交通管理,着力打击农村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头盔和酒后驾车,及时查处面包车、校车和学生接送车辆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各交警大队要组织执法小分队,并协调派出所、农机等部门执法力量,加大对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结合农村交通规律特点,突出节假日、赶集、民俗活动和周末等重点时段,在公路交叉路口、村庄和农村集市周边等重点部位设置临时执勤卡点,开展突击行动,严格查处严重违法行为。四是整治酒驾、醉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针对酒驾、醉驾、毒驾发生的重点时间、道路等规律特点,科学安排勤务,突出整治重点,灵活采取错时执勤、昼夜巡查、定点蹲守、分散设卡等方式,提高检查密度、频率和效率。挑选精干力量组建专业执法机动队、缉查组,向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延伸,扩大打击范围。四是整治五类重点车辆严重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以市际、县际出入口为重点,加强对重点车辆的执法检查,把好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严查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获的违法行为向运输企业和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函告。

    5.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结合辖区实际,加大源头安全监管力度,严把船舶“准入、检验、年审、船员培训、发证”及“安全巡查”六个关口,严禁“三无”船舶和农用船载客非法营运,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6.加强旅游环节交通安全管控。旅行社租用车辆要选择经营资质齐全有效、经营信誉好、管理水平高、保险齐全的旅游运输企业,安排座位险投保额高、车辆安全性高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提供运输服务。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必须签订规范的包车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旅行社安排的导游领队人员要及时提醒驾驶员遵章守纪,不要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按照规定组织中途休息。导游领队或司乘人员要在旅游包车行车前播放“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示”宣传光碟,提醒游客阅读掌握《游客乘车安全须知》,确保行车安全。

    7.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控制,严把质量安全关,提升施工管理和施工工艺水平,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精细化实施,保障道路各项指标达到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的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市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公路安全标志标识、防护栏的排查治理活动,发现标志标识损坏或缺失的,要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配齐。

    3.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宣传活动。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关于在道路客运行业深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5〕57号),道路客运车辆发车前,营运驾驶员要向乘客进行“面对面”做出“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推行的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在客车发车前还需向旅客播放安全告知宣传片,向旅客介绍车辆运行情况、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逃生知识等。推行道路运输企业法人公开承诺安全工作任务和履职要求活动,接受行业和全社会监督;开展客车驾驶员安全“一口清”活动,要求驾驶员对安全常识、操作技能、应急知识等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逐渐形成行为规范准则。

    (五)切实提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科学编制应急预案,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企业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类、特性等,细化各类危险货物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等,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2.加强员工岗位应急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健全全员应急培训制度,针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具有道路运输特色的应急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实效性强的应急演练活动,努力提升一线从业人员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3.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有关职能部门在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高效开展事故处置与应对工作。

    4.开展科学决策与安全施救。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救援队伍指挥员在开展救援中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遇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迅速撤离救援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5.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市、县(市)区(开发区)二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救援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施救水平。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完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形成前方救援有力、后方支援有序、综合协调高效的道路交通应急保障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牛鼻子”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健全推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效。

   (二)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闻宣传、事故警示教育和网络舆情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政务微信、微博和新闻客户端,加强宣传、广泛发声,把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安排部署传达到基层和企业,全面提高广大企业、社会各界对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重要性的认识,凝聚安全共识,提升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增加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绩效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的权重,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工作完成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快各项工作推进步伐。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工作措施落实,确保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