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长安委字〔2017〕33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我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安委会修改完善了《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修改说明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全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解除挂牌及撤销挂牌。
第三条 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是指市安委会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采取下达督办文书、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限期完成事故查处任务,落实责任追究的监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
(一)一次造成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的;
(二)一次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或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社会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
(三)涉嫌瞒报、漏报和迟报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五条 市安委会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市安委会办公室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书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 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做好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挂牌督办期间,事故等级上升为较大事故的,督办终止,市政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督办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并报请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后,完成督办事项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前,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未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属地政府直接批复的,市安委会将不予受理解除挂牌申请,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审,或经审核未通过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约谈属地政府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逾期报审超过30日的,或属地政府逾期批复事故调查报告超过15日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并在责任追究及有关整改措施落实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方可向市安委会提出事故调查处理解除挂牌申请,市安委会根据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解除挂牌。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复结案后,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 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解除挂牌申请书;
(二) 政府(管委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
(三) 法院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作出的审判文书;
(四) 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执行文件;
(五) 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等执法文书;
(六) 给予责任单位和人员其他处理的执行文书;
(七)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八) 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第十七条 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查处结案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安委会办公室网站上予以公告(涉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挂牌督办工作事项应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相关责任人以及由于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督办任务的办理单位,可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市安委办公室将对事故挂牌督办的落实情况和事故调查报告的报审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适时通报。
第二十条 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提交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情况报告需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方可进行批复。调查情况报告未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属地政府直接批复的,市安委会将不予受理撤销挂牌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情况报告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后,应向市安委会提出撤销挂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撤销挂牌申请书;
(二)政府(管委会)对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报告的批复。
第二十二条 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撤销挂牌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撤销挂牌情况在市安委会办公室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1年内未解除或撤销挂牌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把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查处情况移交市监察局。
第二十四条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长安委字〔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
2.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解除挂牌申请书
3.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解除挂牌通知书
4.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撤销挂牌申请书
5.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撤销挂牌通知书
附件1
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年 月 日,你县(市)区(开发区)发生 事故,造成 人死亡, 人失踪(涉险), 人受伤。
请认真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请自接到本督办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在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你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前,应当向市安委办提出审核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在由你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出批复决定、责任追究及有关整改措施落实后,可向市安委会提出解除挂牌申请,待收到市安委会解除挂牌通知书后本通知督办事项予以解除。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解除挂牌申请书
长春市安委会:
年 月 日,我县(市)区(开发区)发生 事故,造成 人死亡, 人失踪(涉险), 人受伤。
经政府(管委会)批准,我县(市)区(开发区)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善后工作,已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已经政府(管委会)批复,事故责任追究及有关整改措施已落实,现申请解除挂牌。
妥否,请批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解除挂牌通知书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你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事故名称)解除挂牌申请收悉,同意你县(市)区(开发区)对该起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同意解除挂牌。
请你县(市)区(开发区)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撤销挂牌申请书
长春市安委会:
年 月 日,我县(市)区(开发区)发生 事故,造成 人死亡, 人失踪(涉险), 人受伤。
经政府(管委会)批准,我县(市)区(开发区)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现已查清事故原因,认定此起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现申请撤销挂牌。
妥否,请批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撤销挂牌通知书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你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事故名称)撤销挂牌申请收悉,同意你县(市)区(开发区)对该起事故调查情况报告的意见。经研究,决定撤销长安委督字〔XXXX〕X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
《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
督办办法(试行)》修改说明
《长春市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已试行二年,依据《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规定,该督办办法已过有效期,现市安办会同相关处室共同研究,对该督办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修改内容:
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安委会《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将《长春市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名称修改为《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
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等级的划分,将原办法中第四条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一)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修改为一次造成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的;增加了(二)一次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或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社会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
三、结合《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增加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对事故调查报告未按规定时限报审的,未按规定审核的及1年内未解除或撤销挂牌的一般事故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
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在第十七条增加了属地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内容。
五、增加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非生产安全事故撤销挂牌程序。
六、增加了《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撤销挂牌申请书》和《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撤销故挂牌通知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