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长安委办字〔2017〕104号
长春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春市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的要求,现将《长春市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部门将此通知下发到相关企业,指导并督促企业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长春市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的要求,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安委字〔2015〕7号)和《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安委办字〔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双报告”制度是指企业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进行“双报告”。
第三条 企业要制定本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第四条 企业应按照《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安委字〔2015〕7号)规定定期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部门,如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第六条 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判定依据等内容);
(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介绍(包括治理的目标任务、采取的方法措施、所需经费和物资、负责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应急措施和预案等内容);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包括何时被挂牌督办、如何按方案进行整改、何时向督办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何时解除挂牌等内容)。
第七条 对于不制定“双报告”制度和不按规定程序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企业,上级工会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市总工会将定期对各地职工代表大会听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评选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本制度中所称企业指大型企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