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长安委字〔2018〕32号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我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安委会修改完善了《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参照《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吉安委[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全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
第三条 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是指市安委会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采取下达督办文书、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限期完成事故查处任务的监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
(一)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
(二)一次造成1人死亡、3人及3人以上重伤的;
(三)社会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
(四)重大节日(春节、五一、十一)和重要时间节点(国家和省、市“两会”)期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省、市领导批示要求挂牌督办的。
第五条 市安委会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市安委会办公室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期限要求。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书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 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挂牌督办期间,事故等级上升为较大事故的,督办终止,市政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督办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向市安办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在须延期时间内完成督办事项。市安办负责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完成督办事项。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并报请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后,完成督办事项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九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在上报政府批复前,应当以政府名义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事故调查报告未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属地政府直接批复的,市安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事故调查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审,或经审核未通过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约谈属地政府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报告逾期报审超过30日的,或属地政府逾期批复事故调查报告超过15日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文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备后,市安委会下达解除挂牌通知书。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查处结案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安委会办公室网站上予以公告(涉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工作事项应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相关责任人以及由于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督办任务的办理单位,可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非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市安委会下达撤销挂牌通知书。
第十六条 市安委办公室将对事故挂牌督办的落实情况和事故调查报告的报审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适时通报。
第十七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长安委字〔2017〕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
2.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解除挂牌通知书
3.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撤销挂牌通知书
附件1
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年 月 日,你县(市)区(开发区)发生 事故,造成 人死亡, 人失踪(涉险), 人受伤。
请认真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请自接到本督办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在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你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前,应当向市安委办提出审核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在你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出批复决定后,带相关材料到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备,待收到市安委会解除挂牌通知书后本通知督办事项予以解除。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解除挂牌通知书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你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批复决定(事故名称)收悉。经研究,同意解除挂牌。
请你县(市)区(开发区)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长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撤销挂牌通知书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你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名称)和此起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决定撤销长安委督字〔XXXX〕X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