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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业领域重点事项考核的通知

时间:2018-07-16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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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长安委办字〔2018〕79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业领域

重点事项考核的通知

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电视电话会议及省、市安委会会议精神,以落实责任为抓手,以严格执法为手段,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重点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故考核(30分)

    1.直接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采取递增扣分原则,即:发生第1起事故,每人扣1分;发生第2起事故,每人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本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事故,出现瞒报、谎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扣1分;

    3.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情况的,每起扣1分。

二、执法考核(25分)

    1.未按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且行政处罚案件数占总检查企业数的比例不足10%的,扣2分;

    2.发现直接监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罚未罚的,每发现1起扣2分;

    3.未制定“双随机”检查制度,未按制度进行 “双随机”检查的,每发现1户扣1分;

    4.未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扣1分;

    5.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发现1户企业扣1分;

    6.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每发现1户扣5分;

    7. 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1人扣1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8. 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每发现1户扣1分。

三、督查考核(25分)

    1.未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或突出问题的,扣1分;

    2.未明确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每发现一企业扣1分;

    2.未按省、市安委会(办)督查反馈问题整改通知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处罚并按要求上报的,每项扣2分;

    3.未按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推进,有一项未按时限落实的扣1分;

4.未按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年”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推进,有一项未按时限落实的扣1分;

    5.未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扣3分;

    6.未监督直接监管企业按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重大隐患的,未督促直接监管企业制定重大隐患“五落实”方案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未督促属地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扣1分。

    四、其他考核(20分)

    其他考核内容主要参考国务院安委会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省安委会对市(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确定,具体以2018年度长春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为准。

    五、加分项

    1.接受国家或省安委会(办)安全生产延伸巡查、督查督导、考核等,每次加1分;

    2.安全生产经验做法得到市以上安委会(办)充分肯定、表彰,或在市以上会议进行交流的,每次加1分;

    3.执法情况在市直部门排名第一、第二和第三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4.全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加2分;

    5.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企业同比发生事故下降的加2分;

    6.参加市安委会(办)组织的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局级

领导每参加一次加2分,处长每参加一次加1分。

六、发生以下情形实行“一票否优”

    1. 直接监管的企业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有一起死亡2人的,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依据安全生产法开展执法检查或安全生产年度执法检查 “零”处罚的;

    3.直接监管的企业发生事故,有意瞒报、谎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发生以下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直接监管企业发生1起工矿商贸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或2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较大责任事故的。

    以上内容将纳入201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全年评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原《关于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查和事故考核权重的通知》(长安委办字2018〕20号)同时废止。此通知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