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长安委办字〔2018〕78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点事项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电视电话会议及省、市安委会会议精神,以落实责任为抓手,以严格执法为手段,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对属地安全生产重点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故考核(30分)
1.直接监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采取递增扣分原则,即:发生第1起事故,每人扣1分;发生第2起事故,每人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非直接监管的企业发生事故,出现瞒报、谎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扣1分;
3.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情况的,每起扣1分。
二、执法考核(25分)
1.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对重点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全覆盖的,每发现1户扣1分;
2.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罚未罚的,每发现1起扣2分;
3.未按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且行政处罚案件数占总检查企业数的比例不足10%的,扣2分;
4.对辖区内一般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未制定“双随机”检查制度,未按制度进行 “双随机”检查的,每发现1户扣1分;
5.企业未按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每发现1户扣5分;
6. 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1人扣1分;未开展“七进”活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每发现一起各扣1分;
7. 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组织演练的,每发现1户扣1分。
三、督查考核(25分)
1.未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未由本级党委常委中的政府领导担任的,扣2分;未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内容的,扣1分;党委或政府未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或突出问题的,扣1分;未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每发现一企业扣1分;
2.未按省、市安委会(办)督查反馈问题整改通知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处罚并按要求上报的,每项扣2分;
3.未按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推进,有一项未按时限落实的扣1分;
4.未按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年”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推进,有一项未按时限落实的扣1分;
5.重大隐患经市安委办发现并挂牌督办的,每起扣3分;
6.未监督企业按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重大隐患的,未督促企业制定重大隐患“五落实”方案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7.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未按期解除挂牌的;每起扣2分。
四、其他考核(20分)
其他考核内容主要参考国务院安委会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省安委会对市(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确定,具体以2018年度长春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为准。
五、加分项
1.接受国家或省安委会(办)安全生产延伸巡查、督查督导、考核等,每次加1分;
2.安全生产经验做法得到市以上充分肯定、表彰,或在市以上会议进行交流的,每次加1分;
3.按城区、县域和开发区统计,执法情况排名第一和第二的分别加3分、1分;
4.全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加2分;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时限要求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加2分;
6.新区、九台、双阳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县(市)区、开发区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加2分;
7. 参加市安委会(办)组织的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分管领导每参加一次加1分。
六、发生以下情形实行“一票否优”
1. 直接监管的同一行业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有一起死亡2人的,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有执法权限的部门未依据安全生产法开展执法检查或安全生产年度执法检查 “零”处罚的;
3.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解除挂牌的;
4.直接监管的企业发生事故,有意瞒报、谎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发生以下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直接监管企业发生1起工矿商贸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或2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较大责任事故的。
以上内容将纳入201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全年评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原《关于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查和事故考核权重的通知》(长安委办字【2018】20号)同时废止。此通知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