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好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风险管控”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的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核实确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组织有关单位,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进一步核实确认。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重大危险源按照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和备案;因停产、转产、关闭、技术改造等原因,不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确认予以核销。与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相近,如液氨10吨以上通过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对于10吨以下的液氨或者其他危险源物质也要进行摸排,建全监管制度,列入监管计划。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季度综合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报送至市安监局。
二、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继续推进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属地政府、行业、专业和综合监管部门分兵把口、各负其责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体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属地政府、行业、专业和综合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定岗、定人、定责,24小时全程监测监控,制定巡查制度,做好登记建档等安全工作。
三、依法加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坚持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须报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化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信息化工作,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信息链入长春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暨网格化综合监管平台中,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远程综合监管的目标。目前,综合监管平台上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信息还存在不完整、不规范、不准确的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录入填报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并指定专人进行修改完善。请各单位及时整改,要求于3月19日前整改完毕。
请各地区按要求于3月19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长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清单》,清单须经各县(市)区、开发区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附件:
附件1:长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