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港爆炸等事故教训,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工作,根据《吉林省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在前两轮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现将《长春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联系人:张小奇 联系电话:88777072 )
长春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吉安委〔2020〕30号)要求,为深入推进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按照“巩固、深化、拓展”的要求,深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整治,强化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整改,延伸开展生产、储存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液氯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的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消地协同长效机制,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再排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重大危险源风险常态化防控机制有效运行,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二、排查对象及内容
(一)硝酸铵储存企业。重点检查硝酸铵储存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企业自查及问题整改、硝酸铵仓库最大储存量核定、储存安全设施完善、硝酸铵仓库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情况(排查表见附件1)。
(二)五类重点涉爆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是重点检查液氯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情况、贮槽厂房密闭情况、泄漏报警装置与吸收系统联锁情况、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完好情况等(排查表见附件2);二是重点检查硝化工艺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及结果运用情况、控制室远离装置设置及限制现场作业人数情况、自动化控制及报警联锁功能符合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情况等(排查表见附件3);三是对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企业进行再次排查,并按照排查表进行检查(排查表见附件4-5)。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一是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罐区仓库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动火及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制度执行情况;二是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机制建立情况;三是对上一轮专项检查督导查出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再排查”(排查表见附件6)并检查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落实情况;四是检查装备设施、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应急处置与消防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四)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储存、运输等企业,以及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化工园区。重点检查前两轮排查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情况,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
(五)淘汰落后企业。重点排查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装置是否列入《危化品企业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年)》、《危化品安全生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第一批)》,根据排查情况形成《整治、淘汰落后企业和装备清单》,大力推进企业整治和限制退出,确保年底前完成纳入整治范围企业的评估工作。
三、排查组织方式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属地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是否存在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进行“再排查”。
(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对五类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排查治理,按照《危化品企业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年)》、《危化品安全生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第一批)》排查淘汰落后企业和装备,并组织开展评估。
(三)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2020年5至6月重大危险源检查督导的“消地协作”模式,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和消防救援机构对分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督导。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堆场、化工园区以及储存、运输等企业进行排查治理,并对前两轮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持续深化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储存、运输等重点环节部位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五)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推动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结合危险化学品“全流程”安全整治和冬春安全整治等工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20年10月至12月底分四个阶段推进,各县(市)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合理统筹。
(一)动员部署(10月中旬)。各县(市)区、开发区通过网站、报纸或召开部署会议等形式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检查内容和责任分工,细化时间安排,启动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五类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建档立账,11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张小奇,电话:88777092,邮箱:ajwh1412@163.com)。
(二)企业自查(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储存硝酸铵企业按照检查表(附件1)进行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并对相关部门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复查,对查出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并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改;五类企业按照检查表(附件2-5)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并对今年以来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对照检查表(附件6)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并对前一轮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化工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企业进行自查,建立自查档案和问题清单,及时进行整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堆场及储存、运输企业进行自查,对排查出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发布的《危化品企业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年)》、《危化品安全生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第一批)》,组织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清单。企业自查要形成问题隐患、整改措施清单和淘汰落后企业装备清单,并于11月8日前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监管部门于11月10日前汇总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张小奇,电话:88777092,邮箱:ajwh1412@163.com)
(三)督导检查(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使用硝酸铵生产的化工企业以及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涉及硝化工艺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液氯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导,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对每个地区抽查1-2户,并对问题隐患进行督办整改;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对堆场及储存、运输企业、化工园区和有关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问题隐患整改。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要提前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导检查工作。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检查督导小组),检查督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危化处。市消防救援支队派1名工作人员到市检查督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
(四)整改验收(12月中下旬)。企业对自查和政府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查立改;五类企业重大隐患整改由市级挂牌督办并组织验收;完成重大危险源企业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本轮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完成验收、总结后,有关情况由市安委会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五、任务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重点排查长输油气管线及分管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隐患。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重点排查治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环节部位安全风险隐患。
公安部门重点排查治理爆炸性危险化学品、液氯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查治理硝酸铵、液氯等5类企业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贮存等环节安全风险隐患。
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排查治理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物流园区和堆场等运输、储存环节部位安全风险隐患。
城乡建设部门重点排查对净水处理厂使用液氯情况及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
商务部门重点排查成品油及所分管涉氨制冷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隐患。
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排查农药及所分管涉氨制冷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隐患。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支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导,消防救援机构协同应急管理部门展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再排查”。
海关部门重点排查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进出境监督规定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结合《长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长春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涉及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液氯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排查力度,发现超范围和无证无照经营的,一律取缔并依法惩处。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12月15日前工作检查情况报市安办(联系人:张小奇,电话:88777092,邮箱:ajwh1412@163.com)。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充分认清抓好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部署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排查治理工作。
(二)进一步分类精准施策。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要强化工作举措,要突出重大风险精准防控,对五类企业摸清底数、排查问题、完善措施。要完善“消地协作”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统筹协调、上下联动,采用“集中执法检查”“执法+服务”“干部+专家”等方式扎实开展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
(三)进一步严格整改督办。市级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工作清单,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工作情况要实行市级“日汇总”、省级“周调度”“半月通报”。市级对区级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跟进督办整改,对工作措施不力、推进迟缓、任务落实不到位、检查督导走过场的,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依规问责处理,共性问题要纳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清单和制度清单,集中整治。
(四)进一步强化务实作风。要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治理到位,守牢安全底线。要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工作,通过专项检查,加快推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退出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限期整改一批。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曝光。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协调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做法,曝光重大隐患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市安委会办公室适时通过媒体组织集中曝光,强力推动各地区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附件:1.硝酸铵储存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2.液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3.硝化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4.硝化棉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5.氯酸钾、氯酸钠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6.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附件1:
硝酸铵储存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问题清单 |
整改措施 |
1 |
储存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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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硝酸铵库房(储存区)周边500米、10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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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硝酸铵储存场所与厂区周边设施安全距离是否足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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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有露天储存、开放或半开放式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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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库房中是否设有强制通风、自动温度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设施,自动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是否有适时监控堆垛表面温度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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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硝酸铵库房是否有防爆墙或其他物理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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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动火、进入受了空间等特殊作业制度是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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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硝酸铵包装危险性提示是否完整,是否有明确遇火、遇热辐射易发生爆炸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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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储存库房操作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是否熟练掌握物料危险特性等安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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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储存库房是否远离火种、热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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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液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
排查内容 |
问题清单 |
整改措施 |
1 |
液氯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GB/T 37243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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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液氯气瓶充装厂房、液氯重瓶库是否多点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并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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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在涉氯工作场所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是否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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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是否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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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是否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60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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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严格禁止液氯>1000kg的容器直接液氯气化,禁止液氯贮槽(罐)、罐车或半挂车槽罐直接作为液氯气化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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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时,是否使用盘管式或套管式气化器的液氯全气化工艺;是否控制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71℃,热水控制温度75~85℃;采用特种气化器(蒸汽加热),是否控制温度不得大于121℃;气化压力与进料调节阀是否联锁控制,气化温度与蒸汽调节阀是否联锁控制。自动化控制系统制投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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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液氯贮槽(罐)厂房是否采用密闭结构,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建构筑物设计或改造是否防腐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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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液氯贮槽(罐)液面计是否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现场显示和远传液位显示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是否采用罐外测量的外测试液位计。液氯贮槽(罐)的就地液位指示,是否禁止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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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液氯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液氯管道是否禁止采用金属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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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使用气瓶时,是否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是否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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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禁止液氯的实瓶露天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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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液氯仓库是否设置事故氯吸收(塔)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的能力,并与电解故障停车、动力电失电联锁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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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液氯储存是否至少配备一台体积最大的液氯槽(罐)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槽(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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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液氯储存、充装和气化岗位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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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严格落实氯气管道禁止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公共区域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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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硝化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
排查内容 |
问题清单 |
整改措施 |
1 |
硝化工艺作业人员、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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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是否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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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建立工艺安全信息档案,全面收集并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熟知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物料特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信息,是否落实相关岗位操作法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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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按规范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按照反应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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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是否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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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对生产过程涉及的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物及废弃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同时对储存、蒸馏、干燥、分离等单元操作全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测试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设置安全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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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硝化反应及其配套上下游装置是否由符合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现场设备、管道流程布局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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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控制室、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等是否布置在硝化上下游工艺生产厂房和硝化物仓库内,是否在现场集中交接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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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按照GB/T 37243、GB 36894等标准规范确定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是否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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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对硝化反应釜内温度、搅拌速率、硝化剂流量、冷却水流量、pH值、硝化产物中杂质含量、精馏分离系统温度、塔釜杂质含量等重点参数进行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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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硝化反应釜内温度、釜内搅拌、硝化剂流量、硝化反应釜冷却水等是否形成报警和联锁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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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硝化系统(含同一车间内的其他设施)是否设立紧急停车系统,并在控制室设紧急停车按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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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硝化工艺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是否达到100%;同一车间内的其他产品生产设施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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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硝化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装备和使用率是否达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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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硝化车间、配套罐区和涉及硝化物后处理等现场是否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和远程视频监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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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硝化釜搅拌在电网停电时无法满足安全停车要求的,是否设置独立的后备电源(EPS)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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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是否控制硝化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在3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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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硝化反应是否控制加料速度,加料操作是否实现自动控制并设置安全联锁。是否控制最大允许流量,设置滴加物料管道视镜,设置固定的不可超调的限流措施。是否明确混酸与物料比率,混酸中硝酸与硫酸的比率,并制定配比发生异常或波动时的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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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硝化釜中是否设置双温度计;是否严格控制硝化反应温度上下限,禁止温度超限特别是超下限状态,避免物料累积、反应滞后引发的过程失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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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硝化棉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
排查内容 |
问题清单 |
整改措施 |
1 |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按照GB/T 37243要求进行可接受风险评估并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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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硝化棉是否采用钢桶、纸筒、纸箱、符合纸袋包装,内袋是否采用聚乙烯防静电塑料袋并使用热合、二次扎口捆扎等密封形式,确保湿润剂不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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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内外包装袋之间不得夹带硝化棉,外包装不得粘附硝化棉,盛装过硝化棉的容器或包装物是否彻底清理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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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硝化棉储存是否在单独专用仓库,不得露天存放。专用仓库是否符合GB50016或《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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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硝化棉储存温度是否低于35℃,高于35℃时是否有降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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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硝化棉是否与酸、碱、氧化剂、还原剂等混存,自生产包装之日起储存是否应超过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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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硝化棉储存仓库是否指定专人管理、看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是否有在仓库区吸烟和用火现象,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是否带入仓库区,是否在仓库区内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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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氯酸钾、氯酸钠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
排查内容 |
问题清单 |
整改措施 |
1 |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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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制度是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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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储存库房操作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是否熟练掌握物料危险特性等安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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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储存库房是否远离火种、热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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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储存库房是否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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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与还原剂、强酸、铵盐、有机物、易燃、可燃物分开存放;氯酸钾是否与硫化物分开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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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储存库房是否设有温度湿度监测仪及强制通风、喷淋灭火设施;是否规定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0℃,相对湿度是否超过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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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产品包装危险性提示是否完整,是否有明确的遇火、遇热易发生爆炸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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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
排查内容 |
问题清单 |
整改措施 |
1 |
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是否按要求全部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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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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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实现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明确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包保管控责任,有关信息是否写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作为预警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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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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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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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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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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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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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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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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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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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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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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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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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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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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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是否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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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上一轮督查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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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春市重大危险源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