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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应急管理部门持续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时间:2026-03-02 11:05来源:教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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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宵佳节临近,烟花爆竹进入燃放高峰期,安全风险攀升,为深刻吸取江苏连云港、湖北襄阳两起事故教训,筑牢烟花爆竹安全防线,长春市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加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现将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2月12日,双阳区某临时零售点存储烟花爆竹超过限量且摊主在摊位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产品,双阳区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该零售点进行处罚并将相关人员移交属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例二2月16日,德惠市某超市未取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且将烟花爆竹存储在装有可燃物的货车内。德惠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将相关人员移交属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例三2月16日,榆树市某临时零售点摊主在距摊位不足10米处燃放烟花爆竹,榆树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该零售点进行处置,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例四2月20日,九台区某固定零售店与正上方房间有楼梯相通,未进行封堵,九台区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责令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相关法律法规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1.1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9.3 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