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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吉林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7-01-26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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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管字〔2007〕3号〕                签发人:王学民


  关于转发《吉林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吉安监管危华字〔2007〕3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日,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转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69号),现将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

  “两会”和春节将至,这期间是我省烟花爆竹经营旺季,也是烟花爆竹监管的关键时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合力,按照职责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地要重点落实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真正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实处,严防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日,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元旦春节将至,现在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活动频繁,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关键时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精神,以临战状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会同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认真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工作,严防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治〔2006〕3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治[2006]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效维护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的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抓好法定监管职责任务的落实,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认真受理申请、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为方便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人,具体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受理申请,可以委托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协助审查运输车辆资质等。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根据运输距离、危险货物运输限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许可证的一次性有效期限,既要防止“一证多用”,又要防止许可证有效期限过短给当事人造成不便和损失。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努力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活动控制在当地,消灭在萌芽状态。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执勤执法中,发现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未悬挂或者安装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对道路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治安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排除事故现场安全隐患后,再进行事故现场勘查,严防操作不当引发二次事故。

  二、加大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防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和谐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管理法规,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定特别是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等,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提高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燃放不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形成人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人人促进社会和谐的局面。同时,对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停止燃放,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燃放秩序。为规范管理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部正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制定分级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前,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暂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 183-2005)的规定和各地正在执行的程序办理。对经批准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要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追究法律责任。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举办地的公安机关,要安排充足的执勤警力,维护好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防止越权执法和随意执法。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及执法权限,进一步规范基层公安机关、一线民警的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规范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切实减少执法随意性,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凡《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合法、有效,但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了许可证上载明事项的,应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查处,不得认定为非法运输,不得没收载运的烟花爆竹。目前,公安部正在制定《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式样,在新的证件式样投入使用前,各地正在使用的道路运输许可证、燃放许可证式样继续有效。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将有关精神迅速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和一线民警,并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