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管字〔2007〕42号〕 签发人:郑光宇
关于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各处室: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7第6期)。《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各部门、各处室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做到专人负责,档案完整,安全保管,及时归档。
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