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管字〔2014〕65号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
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长府发【2014】16号)中,将原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的经营汽油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下放权限后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1月3日起,市安全监管局不再受理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
二、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要立即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受理的准备工作,制定完善下放审批权限的程序和审批工作流程,配齐配强相关审批工作人员,从2014年11月3日起开展经营汽油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及审批工作。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要严格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长府函[2013]100号)执行。
三、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许可,不得增加审批条件、审批要件和降低审批标准。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要使用审批系统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不得手写许可证,不得在审批系统外进行审批。
五、市安监局将对下放的审批项目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全年抽查企业数不低于审批企业数的10%,抽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对下放的安全生产审批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与市局沟通,确保市政府下放的安全生产审批项目落实。
请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将此通知传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原《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安监管综字[2013]149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5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