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管字〔2015〕3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5〕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落实情况。重点是《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情况以及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体员工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的掌握落实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尤其是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修改、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是否存在交叉、不清的情况,是否做到了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纳入了日常考核。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检维修等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修订完善情况,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风险辨识、票证审批、安全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和教育培训情况。是否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专业素质和培训取证情况,培训是否存在走过场的现象等。
(五)规划设计总图布置合理规范,安全风险可控情况。重点是周边的安全距离与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情况,企业内部各装置、罐区之间是否存在距离不足、布局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开展了全面的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管控情况。
(六)项目工程建设期是否在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留下隐蔽性事故隐患。重点是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情况,设计单位的资质情况,采购物资入库检验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施工过程中隐蔽性工程的验收情况,投料开工前的“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七)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隐患自查自报自改情况。
(八)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巡回检查等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工艺操作规程的修订及执行情况,工艺指标的控制情况,日常巡检是否存在走过场、应付检查等情况。
(九)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是否制定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是否逐项进行安全条件的确认,是否对装置停、开工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识别,操作人员是否清楚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十)重大机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关键装置和部件的选型、材质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情况及定期检测情况。重点是重大机组日常的维护情况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测以及腐蚀监测等情况。
(十一)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尤其是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投用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对检测报警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情况,紧急停车系统和联锁等系统的有效投用情况,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完好情况。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对重大危险源尤其是化学品罐区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是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了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化学品罐区是否落实了单罐单堤(隔堤)要求;仪表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监测仪表设置和运行情况,超高液位报警自动联锁和超低液位自动停泵装置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等。
(十三)变更管理情况。重点是发生变更时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并制定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变更程序的履行情况等。
(十四)承包商管理情况。重点是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的审核情况,承包商入厂前的安全教育情况以及对承包商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情况。
(十六)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十七)2013年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三、排查整治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
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到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等“五落实”,限期整改。各有关企业要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于7月10日前,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二)安全监管部门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组织安全管理、工艺、设备和仪表等方面的专家,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进行全覆盖地督导检查。对照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复查,对各级安全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网格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于8月15日前书面报市安监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市安监局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地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四、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排查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要深挖细找、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迅速部署开展本辖区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创新督导检查方式,严格按照排查整治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督导检查。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档案,并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对查出的隐患实施限时整改,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停产整改。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注重实效,坚决防止走过场,对弄虚作假、走过场、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人:李 宇 联系电话(传真):88775636
电子信箱:ajwh1412@163.com。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