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管字〔2016〕5号
长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2016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按照《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 爆竹2016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6〕15号)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长春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2016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汇总表和工作总结。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2016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2016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长春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二、工作原则
(一)企业全面自查。以落实“网格化”为手段,组织辖区内所有危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以及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二)突出排查治理重点。要针对季节特点,抓住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隐患,特别要盯住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及紧急停车系统,坚决严厉打击、认真治理纠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三违”现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强化隐患整改。建立企业隐患自查自改和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督查两个台帐,对每个排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逐级上报。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定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间的应急处置预案,依法应停产整改或不能确保安全的隐患必须停产整改。对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要按照搬迁、取缔、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等4类隐患建立台账,逐个类别、逐个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严格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复查、直至销号所有环节的闭环管理。
三、整治重点
(一)全年专项整治重点:
1.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医药生产企业要继续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并突出抓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落实。
一是企业人员和资质管理方面。重点排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有效;企业是否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是否熟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是否依法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等。
二是工艺管理方面。重点排查检查在役化工装置是否存在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是否针对每个岗位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是否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是否直排大气(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了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等问题。
三是设备设施管理方面。重点排查检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液化烃储罐是否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是否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气柜是否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是否设置紧急切断阀(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是否设置注水措施;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四是安全管理方面。重点排查检查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有门窗;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是否存在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无人监护;进行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是否离开现场或在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同时进行切水和动火作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否存在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和有效监控问题;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易燃易爆区域是否使用了非防爆工具或电器;是否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并且作业人员能够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2.烟花爆竹企业要继续强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重点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烟花爆竹企业的政策措施和经营安全专项治理要求。
一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重点排查检查存储库房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规范;是否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是否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是否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是否储存超量、堆放超高、通道堵塞;是否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二是烟花爆竹零售点。重点排查检查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是否存在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每季度排查整治重点。
全面开展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突出季节性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组织开展好每季度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第一季度(1月1日至3月31日)。重点是确保“两节”、两会等重点时段生产安全。
一是抓好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指出问题的整改。要对国务院安委会第14督查组两次在我省督查指出的尚未整改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落实。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要对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督查反馈意见的通知》(吉安委办明电〔2015〕42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察组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督查反馈意见的通知》(长安委字〔2016〕3号)进行自查,同类企业要举一反三,严防同类隐患和问题在本企业发生。
二是深入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吉安委办〔2016〕2号)和《关于印发长春市安监局2016年春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安监管字〔2016〕2号),在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过期产品及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要按照“两关闭”要求对已实施关闭的零售网点进行复查,严防死灰复燃。要合理规划、依法审批临时零售网点,并落实每个临时零售点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销售旺季安全。
三是继续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和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针对特殊作业环节事故易发多发问题,各地各有关企业要继续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规定的各项要求。重点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三项特殊作业专项治理,重点治理作业票不规范、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可燃有毒和氧含量定量分析缺项、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设施等问题。各企业要根据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作业规程、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特殊作业安全。
四是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冬季安全生产检查。各企业要加大重点设施、重点部位检查频次,特别是低温、大雪等恶劣天气,防止因雪大压断管线、低温造成物料冻凝等现象发生。要加强防静电设施检查,防止静电集聚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
五是开展全国两会专项督查。在全国召开两会期间,督促企业对照全年隐患排查重点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企业进行督查,确保安全。
2.第二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继续组织开展好化工、危险化学品和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针对气温回暖特点,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继续抓好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抓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落实。对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核实,确保重大危险源无遗漏,评估报告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3.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针对暴雨、雷电气候增多特点,重点实施汛期安全整治,重点排查检查沿江、沿河等易受水害威胁企业和受潮、遇水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物料及产成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加强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有效防范雷击引发事故。
4.第四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针对气候干燥、气温变化较大和年底前赶任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集中进货等特点,重点排查检查企业防静电、防渗漏措施落实情况,排查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每季度前十天)。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召开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每季度前两个月)。各有关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督查检查阶段(每季度后一个月)。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执法计划,抽调专家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危化品生产的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辖区内每户企业检查不少于一次。
(四)整治总结阶段(每季度后五天)。对本季度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小结,并对整治台帐、档案进行梳理汇总。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科学实施、务求实效。各企业要将整治内容与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有机融合,做到相互补充,并按照时间安排完成整治任务。
(二)强化严格执法。要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实行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公布“黑名单”、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法,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深查问题,彻查隐患,督促整改到位。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重大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运行或停止使用,撤离现场人员。
(三)抓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形成有利氛围,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做好信息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建立统计数据库,认真填报隐患自查自改和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督查两个台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做到“一企一入库”。要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隐患排查汇总表》(见附件1)和《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汇总表》(见附件2)于每月2日前上报市局危化处,每季度后10日内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季度小结,第四季度同时报送全年总结(联系人:李宇、王睿,联系电话:88775291,电子信箱:ajwh1412@163.com)。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隐患排查汇总表(附件1)
2.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汇总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