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管字〔2016〕33号
长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吉安委〔2016〕5号)、全省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重特大事故推进双重机制建设座谈会议部署、《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和《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6月至10月底,在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主要内容
(一)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部署,组织对本单位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情况排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切实强化安全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一是协同工信部门,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二是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三是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加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四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五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六是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8号)要求抓好加油站专项整治。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重点突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特别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罐区的隐患排查。认真填报《执法检查处罚情况明细表》。
(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双重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全省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重特大事故推进双重机制建设座谈会议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和《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排查、辨识、评估,按照《方案》规定的各阶段完成时限,逐步推进完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双重机制建设。
(五)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夏季、汛期等安全生产特点规律,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检查和安全监控,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停车等相关规定,完善防雷、防汛、防火、防高温等安全生产措施,积极做好夏季生产作业施工安全预防和物资准备,强化巡查、巡线、值班、值守等制度落实,加强巡视、暗访力度,督促各级落实主体责任,突出施工现场、重点地区、重点设施设备安全监管,加强各类抗洪救灾预案演练,严防泄漏、爆炸等事故发生。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区域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并通过会议、文件、媒体等各种形式,层层宣传发动,督促分管企业单位制定专项整治具体方案,抓好专项行动全面落实。
(二)集中自查、排查和强化治理阶段(即日起至8月底):各有关企业要利用3个月时间集中开展本企业专项整治,要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项造册登记,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做到整改责任人、时限、措施、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不能保障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或停业整改。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相关企业深入开展危化品专项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将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改情况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7月1日前报送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于7月5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三)检查验收和巩固深化阶段(9月至10月底):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对专项整治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整治组织不认真、内容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的企业和监管部门,尤其是在专项整治开展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监管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安委字〔2016〕20号)做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并切实抓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执法检查处罚情况明细表》。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方案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联系人:李宇;电话(传真):8877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