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管字〔2018〕51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2018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2018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
2018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办〔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我局监管执法能力的现状,编制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以“安全生产治理年”活动为主线,以深入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强化事故预防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
二、工作目标
建立以监管处室为主导的监管执法上下联动工作机制,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关键部位、重点环节查深查实,问题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化,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行政执法,做到行政处罚依据准确、公开透明、同案同罚、应罚必罚。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任务的落实,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行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任务
2018年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企业跟进实施执法检查;在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强化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依法查处举报和非法违法典型案件;围绕县(市)、区、开发区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执法,着力解决基层执法中的难点问题;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模式。
(一)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督检查。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负责组织各地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采取协同执法方式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重点立案查处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区域重点企业、多次发生事故的企业。
(二)重要时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在全国两会、暑期(汛期)等重要时期和重要政治活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停产复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危险源单位以及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安全风险控制情况。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暗访暗查、突击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发现问题的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拒绝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对工作履职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
(三)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点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各监管处室按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组织各地分阶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对于未按要求和进度开展专项整治、整治措施不具体的,必须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大“打非”和举报案件查处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打非”和投诉举报案件核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于投诉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相关责任处(室)直接或者交由属地安全监管局进行核处。涉及非法从事矿山开采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生产经营活动的举报信息,由相关处(室)直接或者交由属地安全监管局调查核实。存在违法事实的,由市局督办属地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举报到12350的事故举报信息由局信息中心负责办理。各监管处(室)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打非”专项排查时,针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开展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立即予以查处。各监管处(室)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必须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依法从严查处。查处的所有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要全市通报并媒体曝光。
四、检查范围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6.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相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准备工作。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调整、报批程序。
经长春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处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并形成正式文件经主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由相关处(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并形成正式文件经主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由法规处重新报市政府审核复函批准,之后报吉林省安全监管局重新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坚决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严格规范开展监督检查。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了解被查企业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内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必要时选聘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监督检查,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处罚裁量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持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要与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从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层面提出整改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可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公开进行裁决,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和申诉,耐心细致讲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说服企业主动接受处罚。对于缺乏诚信、提供虚假信息、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企业,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为企业说情要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四)坚持廉洁自律公正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廉洁自律责任制,将廉洁自律贯穿于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承担行政执法检查任务的处室要定期开展廉政教育,分析执法检查廉政风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公正执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依法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和维护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附件:1. 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法检查处).doc
2. 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法检查处).doc
3. 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综合监管一处).doc
4. 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综合监管二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