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管字〔2018〕65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安监系统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长春市安监系统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长春市安监系统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环督〔2018〕2号)要求,切实配合长春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我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结合安监部门任务分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
市安监局成立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易贵平
副组长:刘胜军、陈锋、郭义波、孙海文、韩长春
组员:马丽虹、董军、白洁、刘大刚、徐鹏鹏、赵志刚、王勇、王春光、姚炳道、高磊、孙立文、张新辉
市安监局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监管二处。
二、整治范围及原则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整治重点为有色金属熔炼加工、露天采石、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各类“散乱污”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原则逐一整治,并落实监管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6月至7月15日)由各属地政府按照“散乱污”整治范围及重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各类“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并建立台账。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6月16日前,上报市局综合监管二处。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8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 针对各属地政府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安监部门要对 “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清理整治阶段总结请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局综合监管二处。
(三)整改提升阶段。(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5月31日)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关停取缔企业死灰复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搬迁入园,时限转型升级;在完成搬迁入园前,严禁擅自恢复生产。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整改提升阶段执法总结请于2019年6月5日前,上报市局综合监管二处。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6月1日至6月10日)各相关处室要认真总结“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做法,研究制定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活动,并于6月10日前,将“散乱污”整治完成情况报综合监管二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排查整治清单,严格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强化联动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散乱污”企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并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严格督查考核。各级安监部门要明确责任、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局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督查,对排查工作不细、整改进度滞后的地区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