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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检查相关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9-06 10:2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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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管字〔2018〕96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检查相关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全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秩序,强化依法行政理念,现将《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检查相关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监督检查相关规则(试行)

   

    为了规范全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秩序,强化依法行政理念,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通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安监局为行政执法机构的复函》(长府办[2017]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执法监督检查处室

    局机关具有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处室均应参加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制定处室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执法监督检查

    1.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的检查,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时,应由矿山处、危化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职卫处、培训处、法规处(规划处)、应急办制定检查计划、编写检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在发起检查前提前三天通知执法处,执法处应派一名执法人员参与业务处对企业的检查。

    2.监管一处对行业领域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同时提前三天通知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应派人员参加检查。

    3.执法处按职责对企业进行动态监察时,应由执法处制定检查计划、编写检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在发起检查前提前三天通知相关业务处,业务处应派一名执法人员参与执法处对企业的检查。

    4.因工作需要,业务处或执法处人员无法满足执法检查时,督查室、法规处应派人员与业务处或执法处共同参与执法检查工作,确保由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参与执法检查活动,需立案调查时,应转交执法处。

    5.审批办不参与对企业现场监督检查活动,但行政许可属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畴,审批办要依据近三年许可情况,制定处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6.办公室、党总支、人事处在综合督查或专项检查时,应派人员配合相关处室进行督查检查。

    7.局属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局相关业务处或执法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单独发起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8.上级交办的案件和平级移交的案件、举报案件应由执法处负责牵头调查处理,需要其他业务处室配合的,业务处室应派人员积极参与配合。

    9.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着装整齐,使用执法文明用语,携带执法证件,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检查画面。

    三、监督检查程序

    1.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由业务处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涉及整改项的,应由业务处下达整改指令,业务处、执法处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在整改指令书上签字并按时限共同进行现场复查,业务处应对下达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独立建档立卷;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涉及处罚项的,应由执法处及时立案进行调查处理,业务处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在案件办理相关文书上签字。案件立案时,执法处应到局法规处进行立案登记,领取行政处罚执法案件号(特殊情况可现场电话联系法规处,取得案号后,一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立案要件)。

    2.监管一处、执法处与行业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由监管一处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属于行业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由行业部门下达整改指令或进行处罚。发现的问题属于安监职责范围的,应由监管一处下达整改指令,其程序同上。

    3.在检查过程中,如业务处与执法处意见不一致时,应由业务处将不同意见提交法规处,法规处在一日内负责牵头组织局案审会(由相关主管领导及相关处室共同参加),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合法性论证,案审会能够确认的,以案审会意见为准;案审会也难以确认的,应由法规处一日内提交局长办公会,以办公会集体讨论后的意见为准。

    四、督查

    对属地政府、行业部门进行督查时,应由督查室制定督查计划、编写督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在发起督查前提前三天通知属地政府或相关行业部门,属地政府或相关行业部门应派人员参与督查工作。

    督查中发现问题时,督查室应及时以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向属地政府或相关行业部门下达督查通知单,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时限,并督促属地政府或相关行业部门按时限上报整改结果。

    对其他行业领域企业进行督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督办属地政府或行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上报处罚结果。

    对安监局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企业进行督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会同业务处和执法处联合进行执法,并由业务处下达整改指令,督查室、业务处、执法处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在整改指令书上签字并按时限共同进行现场复查,业务处应对下达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独立建档立卷;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涉及处罚项的,应由执法处及时立案进行调查处理,业务处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在案件办理相关文书上签字。

    原则上每次督查结束后,督查室均应以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每次通报结果汇总后纳入年底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五、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较大事故及需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应由执法处牵头负责,应急办及事故企业所在行业领域的业务监管处室应派人员全程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执法处综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代事故调查组呈报市政府批复,对事故企业负有监管职能的业务处室,按批复要求落实处理意见,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及企业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汇总成卷。事故处理结案一年后,应由对事故企业负有监管职能的业务处室开展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法规处备案。

    六、执法考评

    法规处作为局机关法制机构,将依据三定方案,建立执法人员档案,采取现场视频监督、回访行为相对人、抽查执法卷宗、调取执法记录仪等形式,对全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在案,作为执法人员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

    以上规则从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局执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