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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监督 深化安全生产

时间:2019-05-21 10: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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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第一新闻发言人  郭义波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好!

  今年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之年,应急管理局是新组建的政府工作部门之一,在承担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能基础上,又新增了消防救援、森林防火、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等多项工作职能。今年以来,我局一直面临着一手抓安全生产、一手抓“边改革、边应急”双重工作考验,头绪多、任务重、难度大。尽管工作压力巨大,但我局始终突出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摆在首位,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紧紧把握安全生产这个基本盘、基本面,深入推进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措施的落实。

    1-6月,全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72起,同比下降8.9%,遇难85人,同比下降3.4%,实现事故起数、遇难人数“双下降”,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近期个别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不容乐观。2019年5月8日,长春市政府重新修订出台《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通过两个多月的运行,出现市民不会举报、不敢举报的现象。因此,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成果,有效遏制事故多发频发势头,今天我们组织对《奖励办法》进行解读,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监督,及时提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线索。下面,我就将《奖励办法》的修订及有关情况介绍一下。

   一、《奖励办法》的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按照刘忻市长、市监察委王长久书记“制定相关风险举报奖励措施办法”的指示精神,在王路常务副市长的密切关注和指导下,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要求,于今年2月份着手启动《奖励办法》修订工作。

   修订《奖励办法》,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需要,也是结合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践经验,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新要求、新趋势提出的新举措。《奖励办法》的实施,对深入推动全社会关注和监督安全生产,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性社会氛围,着力构建“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奖励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新《奖励办法》是在《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的,包括总则、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实施、责任和追究、附则六章,共31条。《奖励办法》征求了15个县(市)区、开发区,40个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并通过了专家风险评估及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于2019年4月10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5月8日正式发布执行。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奖励办法》的制定依据。《奖励办法》第一条中补充增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作为制定依据。

  (二)完善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对原《办法》中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形和行为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在新《奖励办法》第七条中作了具体表述。

  (三)调整了个别表述。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表述,将原《奖励办法》中“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表述统一,修改为“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体现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原则。原《办法》仅适用于安监部门对本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受理核查及奖励。修改后的《奖励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但如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提高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提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由原规定的最低2000元标准,调整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奖励办法》举报的对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奖励办法》第七条中明确以下违法行为和情形 :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关于《奖励办法》的修订出台及有关情况我就讲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