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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使用移动监察系统的通知

时间:2019-11-01 09:4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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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相关事业单位:

  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能力,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全过程管理,我局研发的移动监察系统已安装至各相关人员手机终端,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移动监察系统启用的时间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移动监察系统,于2019年11月5日正式启用。

  二、移动监察系统使用的人员

  局机关及事业单位所有持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均需在手机终端安装并使用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移动监察系统。

  三、移动监察系统使用的时机

  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组织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实施行政执法监察时,必须按照《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吉应急政策法规〔2019〕50号)和长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函》有关要求,使用手机移动监察系统,对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环节进行实时的音像记录和留痕。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对使用手机移动终端有安全要求的,应遵从其安全规定,确保在安全距离的前提下进行音像摄录。

  四、有关要求

  一是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安装在本人手机上的移动监察系统,严禁随意删除和恶意操作,影响正常使用。

  二是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相关人员,除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实施行政执法等任务,必须使用手机移动监察系统外,其他任何时间严禁随意启用手机移动监察系统,占用系统资源。

  三是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试行)》(吉应急政策法规〔2019〕235号)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用语,开展文明执法。

  四是局领导和法规处将不定期对各相关人员使用移动监察系统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和通报,并记入个人年度执法档案。

  附件:1.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2.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试行)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31

附件:

附件1: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doc
附件2: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