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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岁末年初露天矿山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0-12-09 15:06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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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吉应急安全基础2020〕 347号)精神,紧盯岁末年初事故易发频发关键节点,严密管控露天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应急管理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范围内开展岁末年初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控露天矿山边坡坍塌、运输车辆伤害、电气火灾等事故风险;全面清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项目,严厉打击违规发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梳理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确保完成年度重点工作。

  二、重点整治内容

  各区要聚焦我省冬季低温冰冻、寒潮暴雪等气候条件以及从业人员年底调整频繁等因素,对露天矿山的以下问题隐患进行重点整治。

  (一)露天矿山:

  1.未按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2.高陡边坡未定期监测

  3.停产矿山未进行边坡处理及周边警戒;

  4.运矿道路未及时除冰,长下坡路段未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5.运输车辆存在超宽、超高、超载现象,冬季运输未安装防滑装置;

  6.汽车运输在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未设有限速等明显的警示标志,未设置防护挡墙;

  7.停工停产的矿山未按要求处理完毕采掘工作区域的安全隐患、未封闭采掘现场运输道路;

  8.未配置值班人员和应急车辆,办公室、值班值守室乱拉电线,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取暖设施。

  (二)外包工程项目:

  1.未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违法发包、转包项目,发包单位“以包代管”

  3.承包单位安全技术力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方法步骤

  从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为期三个月,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0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25日)。各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隐患自查内容。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人,自查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于12月25日前书面报送属地应急管理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2月10日)。各区应急管理要采取“干部+专家”等模式,按照企业自查整改情况,突出重点整治内容,对辖区生产运行的露天矿山企业逐户进行执法检查,对已停产停建的露天矿山按照20%比例抽查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形成闭环管理,并将专项检查情况于2021年2月10日前报市应急管理

  (三)检查抽查阶段(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3月9日)。市应急管理要成立督查组,对各区岁末年初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生产运行的露天矿山企业抽查率不低于辖区总数的20%。列入市级抽检名单的企业,区应急管理可不进行单独专项检查,由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监管执法。从往年看,我省非煤矿山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岁末年初的占比达21%。各应急管理要认真分析本地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制定岁末年初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抽调精兵强将,组织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二)严防事故风险,落实企业责任。各露天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三)及时查漏补缺,抓好工作落实。各区要对照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确定的任务目标逐一梳理,形成非煤矿山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做好总结收关,按时完成年度任务。

  (四)认真总结成果,做好信息报送。各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措施,有力推动露天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9

  

  (联系人:刘世伟  联系电话:8877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