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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9-08-15 09: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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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安监)局,安全培训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市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机构的培训水平、培训能力和培训效果,有效发挥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职能作用,做到按章施培、依法强训,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8011-2016);

  (三)《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人〔2014〕28号)。

  二、检查对象

  全市安全培训机构及县(市)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9年8月13日-8月20日,各培训机构自查。

  第二阶段:2019年8月21日-9月21日,长春市应急管理局检查。

  四、检查内容

  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办学条件、办学场地设施是否符合标准、安全培训教师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学员报名资格审查是否细致、是否按培训大纲组织施教、是否任意减少培训科目缩短培训时间、学员培训档案是否健全、实际操作培训是否执行国家标准、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五、检查方式

  长春市应急局由一名局领导带队,教育训练和新闻宣传处、执法处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安监)局派员组成执法检查组。检查组根据各培训机构自查情况,采取现场听汇报,现场核实抽查有关资料及记录,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等方式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查范围附后),于8月20日前将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开展培训情况统计表及自查表(纸质版,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二)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纠正安全培训机构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公示。

  联系人:宁红岩 联系电话:88777234

附件:

附件1: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项目统计表.doc
附件2:安全培训机构检查表、自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