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局有关处室:
《长春市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核认定审批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联系人:周洪涛 联系电话:88777089)
长春市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
考核认定审批规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放管服”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认定审批职责,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档案、提高审批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领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审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安全合格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长春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身份证复制件(正反面);
第四条 首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长春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2.身份证复制件(正反面)。
3.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证明;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需提供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证明。
第五条 特种作业复审、延期复审申请人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长春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制件(正反面);
3.从事特种作业情况说明;
4.原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正反面)。
第六条 申请补发、换发相关证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长春市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补发换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
2.换发的需提供原安全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七条 承办人受理申请后,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申请人理论考核合格的,当场出具理论考试成绩单;申请人实操考核合格的,当场出具实操考试成绩单,申请人、考评员在成绩单上签字;成绩单作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不需要申请人再次提供,由审核人直接存入审批档案。
第八条 对首次申请、复审申请和延期复审申请的,审核人和负责人在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长春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认定审批表(见附件2)或长春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审批表(见附件4)上签字或盖印章,加盖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发证专用章,为申请人发放安全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对补发、换发申请的,申请当日由审核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长春市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补发换发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发证专用章,为申请人补发或换发安全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要求的,当日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负责培训考核的处(科)室应当建立审批综合档案和个人审批档案;审批综合档案实行一期一档,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一)审批综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考试计划;
2.培训计划报备表;
3.考试计划报备表;
4.考场记录表;
5.合格考生成绩单。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个人审批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长春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制件(正反面);
3.理论考试成绩单;
4.长春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认定审批表;
(三)特种作业首次申请个人审批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长春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制件(正反面);
3.学历证书(复制件);
4.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成绩单;
5.长春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审批表。
(四)特种作业复审、延期复审个人审批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长春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制件(正反面);
3.从事特种作业情况说明;
4.理论考试成绩单;
5.原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正反面);
6.长春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审批表。
(五)补发、换发安全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个人审批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长春市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补发换发申请审批表;
2.换发证件的需提供原安全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档案保存3年,特种作业人员初训档案、延期复审档案保存6年,复审档案保存3年。考试全过程录像资料保存3年。
第十二条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令》)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的申请人,持申请表及学历证明,可以免于相关专业的培训,直接申请考试。考试合格后按首次申请程序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三条 业务处(科)室在检查企业安全培训或调查事故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违反《30号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培训考核处(科)室,培训考核处(科)室在复审时不予审批或及时撤销、注销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县(市)区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负责受理申请的业务处(科)室不得受理本行政区域外人员提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申请。
附件:1.长春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认定申请表
2.长春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认定审批表
3.长春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4.长春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审批表
5.长春市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补发换发申请审批表
附件: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