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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不合格党员工作方案

时间:2015-01-01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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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监局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精神、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做好处置机关不合格党员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局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二、 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严格要求不降低党员标准,但不搞上纲上线或蓄意整人,不定比例,不下指标。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2、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

  3、教育为主,慎重处置。立足于教育转化,引导存在突出问题的党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党员及时做出处置。

  三、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党缺乏高度忠诚,质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迷信活动,不信马列信鬼神,见庙烧香、逢佛磕头。

  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中央及上级党委决策部署说三道四、评头论足、阳奉阴违;不遵守党纪国法,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在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面前摇摆不定,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言行不批驳,政治态度暧昧,甚至背地参与支持。

  三是宗旨观念淡薄:对群众缺乏感情,高居群众之上,以权压民,以权欺民,与民争利;服务意识差,态度冷横硬,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是工作消极懈怠:工作拈轻怕重,不愿钻研业务,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不深入基层,习惯做表面文章,哗众取宠,应付上级,应付群众;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自我要求不严,经常迟到早退、违反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缕教不改,影响党员队伍形象。

  五是组织纪律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自由散漫,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在岗、不上班;不按组织原则办事,拉帮结派,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六是道德行为不端:不负家庭责任,虐待家庭成员,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沉迷低级趣味,聚众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参与制黄、贩黄活动;参与吸毒、贩毒活动;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经常搬弄是非,诽谤、诬陷他人,情节严重;贪图享受,奢侈浪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

  四、处置不合格党员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慎重、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总要求,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局党总支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党总支报机关党工委组织处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对作出限期改正的,由局党总支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党总支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机关党工委组织处审查批准。各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6)材料入档。不合格党员处置的相关材料要按人立卷归档,包括个人自评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党支部决议、上级党委批复、民主测评表、主要环节谈话记录等。

  (7)教育帮助。加强处置后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教育帮助,注意关心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对有困难的人员,党组织要切实给予关心和帮助;限期改正的期满后,要在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改正表现作出是否合格的决议;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经教育提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重新入党。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五、推进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实施方案(2014年11月中旬)。

  第二阶段:民主评议(2014年11月末)各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通过民主评议,提出不合格党员名单。

  第三阶段:组织处置(2014年11-12月)调查核实,分类进行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四阶段:总结提升(2014年12月)总结各支部行之有效的做法,不断完善机制,提升工作水平。

  六、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民主评议、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新时期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一项重要举措。各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各党支部书记作为直接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稳妥慎重地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2、把握政策。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分析具体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受处置党员的意见和申诉,防止出现感情用事和借机打击报复现象,防止处置过敏或过宽。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要加强不合格党员处置后的教育关心帮助,不得歧视被处置党员。要认真规范民主评议和处置材料签名归档工作,做到有据可查,使处置工作让本人认同、党员满意、群众认可、组织放心。

    3、区分界限。评议时,要注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更加准确。主要是处理好四种关系:有意和无意的关系,将因丧失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因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区别开来;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将由于党组织不健全,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客观和主观的关系,将因年老体弱或长期生病,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与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偶发和经常的关系,将愿意接受组织批评教育,有改正意愿的与拒绝接受帮助,我行我素的区别开来。

    4、注重监管。在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中,要落实教育帮扶责任,及时掌握动态,关注社会反响,注意被处置人的思想状况,及时掌握和处理一些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对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加强党组织建设、纯洁党员队伍的长效机制。

 

长春市安监局机关党总支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