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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12-20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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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议字〔2016〕1号                签发人:张意海

  


 

  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代拟稿)

尊敬的李万升代表:

  首先,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支持和参与。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缔燃料油的建议》(第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物质与用途

  燃料油是以醇类(如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体配置的醇基液体燃料,主要作为工业热源、集中供暖、酒店食堂、厂区餐厅、家庭厨房等的燃料。

  二、部门职责分工

  (一)醇基液体燃料已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因醇基液体燃料中醇含量超过70%,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

  (二)部门职能分工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醇基液体燃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储存醇基液体燃料行为。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查处非法运输、超载运输车辆;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流通领域假冒伪劣醇基液体燃料和灶具进行查处,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4.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对醇基液体燃料质量进行检测,依照技术标准对灶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对其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实施监督。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资格管理,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车辆;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6.消防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为,依法查处。

  7.环保部门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环境保护法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8.饭店、宾馆、酒店、小吃部等餐饮行业和医院、学校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食堂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9.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属地监管,负责辖区内醇基液体燃料行业打非治违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拟出台《长春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行为。

  (二)采取疏堵结合方式,引导企业合法生产、经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依法依规审批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企业,切实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源头管理。

  (三)采取联合执法手段,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全面的摸排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确保醇基液体燃料市场的安全稳定。

  长春市安监局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