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适用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应急管理局
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应急管理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失效的通知》(吉应急文联〔2026〕70号),明确省办法已于2026年5月23日到期失效,并明确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长府办规〔2025〕1号)(以下简称市办法),是依托《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吉应急文〔2024〕77号)(以下简称省办法)制定的配套实施文件。为实现与全省举报奖励政策保持一致,经研究决定,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废止。
二、实施日期与适用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本通知印发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按照原市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我市现有举报受理、分转核查、处置反馈、奖励实施全链条工作机制保持不变,确保举报奖励工作标准统一、衔接顺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