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我市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长府办规〔2025〕1号)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我市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长府办规〔2025〕1号)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