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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适用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6-08-17 14:3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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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我市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长府办规〔2025〕1号)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817




《关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适用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