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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5-12-11 10: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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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支持、指导、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奖励相关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置、奖励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均可以向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及其他各类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载体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等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有效的证据线索。

第十一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受理举报事项:

(一)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且举报事项清楚的,必须受理;举报事项不清楚的,可以联系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如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清楚,举报事项为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事项清楚的,应当受理;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退回同级分拨中心,由分拨中心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受理;无法判定权责单位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本部门单独核查处理确有困难的举报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或者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对象不明确、地点不清楚或者举报事项不具体的;

(三)有关部门已经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四) 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整改,正在责令限期内的;

(五)有关部门已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并回复,但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举报,或已有举报人对同一举报事项进行举报且已经受理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报告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已经整改完毕或正在整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之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位置、简要经过、伤亡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要素严重不全的;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已批复结案或者已定性为非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已满5年,且未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被举报单位因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且并非因事故原因,破产、解散或者注销的;

(五)因事故导致的善后理赔争议,须通过工伤保险、民事诉讼、劳动仲裁等渠道解决的。

第十四条 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其他各类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电话,或者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专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均可由接报员填报至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进行办理。

举报人通过举报方式提出咨询、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接报员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提出诉求。

 

第三章 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派专人担任接报员,受理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举报事项。接报员要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除经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接报员收到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推送的举报件后,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件应当及时受理,填报《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呈批表》,报分管领导签批后组织核查处理;对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详细说明不受理原因后退回分拨中心。

第十七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件后,应当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对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举报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举报人。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时限。

第十八条 以下证据材料不得作为举报核查证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调取的;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六)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受理核查部门应当出具《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接报员上传至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持有各类证照等情况;

(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四)核查处理情况,包括核查人员、判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法规依据、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具体处罚情况、处罚依据及裁量标准)、隐患整改和核查证据材料等。同时,应当说明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奖励建议,包括奖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 接报员应当将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情况,通过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等渠道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将核查处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 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原受理核查部门需针对异议部分向举报人解释说明。举报人仍有异议且有明确合理理由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上一级业务部门复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原受理部门补充证据或者重新核查,也可以直接组织核查,并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行业举报受理信息统计数据和受理类型、地域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建议。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二十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且同一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举报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构成处罚,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受理核查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在《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报告》中体现,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在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实施奖励。按照受理部门财务规定,大额奖金发放需经受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执行。

举报奖励资金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的同级财政负担。市应急管理局应定期统计全市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并将结果反馈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年底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资金清算报告,市财政与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进行支出清算。

第二十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奖励最先举报该事项并被受理、查实的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对同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同一建筑空间内的同类事项分别进行举报的,受理核查部门可以合并处理,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 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的60日内可线上申请奖励,并提供银行卡号、开户人姓名、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举报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申领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举报人在举报受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举报事项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不得借举报之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扰乱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三)对依法依规的正确受理结果应当予以尊重,不得无根据提出不合理要求;

(四)与受理人员沟通交流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者人格侮辱。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经查实存在捏造歪曲、诬告陷害等相关情形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九 参与举报办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的;

(二)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谋取奖励的;

(三)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或者帮助其逃避惩处的;

(五)对依法应当查处的举报未予查处的;

(六)由于受理核查部门核查不认真、资料不真实、程序不合规,致使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有下列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一)拒绝、阻碍和干扰有关部门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

(二)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的;

(三)散布恐吓、威胁举报人言论的;

(四)有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办规〔2023〕5号)于2025年6月12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 本办法由长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

 

 

附件

 

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

 

一、在《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部门版)》基础上,住建管理部门增加举报受理范围1条

(一)房屋市政施工类

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二、在《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部门版)》基础上,增加受理部门及受理内容

(一)房屋管理部门举报受理范围

1.物业行业

(1)专业化物业服务住宅的物业服务人未与装修人或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专业化物业服务住宅的物业服务人在进行动火等特种作业时未聘用有从业资格人员。

2.经营性自建房

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二)城市管理部门举报受理范围

违法拆改建类

1.堵塞消防通道。

2.压占市政公用管线。

3.在房屋上加层或搭建。

4.存在于人员密集场所(工厂、学校、市场等)的违法建设。

5.侵占公共空间。

三、上述受理范围之外的安全生产相关举报事项,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确定受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