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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贯彻《长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逐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时间:2011-08-12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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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长府发[2011]13号)印发以来,得到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的极大重视,对抓好学习落实《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学习《规定》

市安监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部门,把贯彻落实《规定》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在市政府印发《规定》的第二天,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中发就立刻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贯彻《规定》,并做了中心发言:对市政府印发《规定》的目的、意义和《规定》中所列条款的内含等方面做了详实的解读,并对在全市范围内贯彻落实《规定》提出了三方面具体要求。即: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入基层,宣传贯彻;强化督查,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宣传贯彻《规定》的要求。九台市、高新区、经开区、绿园区等4个部门召开了安委会成员单位大会,双阳区、南关区、榆树市、二道区、宽城区、西新区、朝阳区、净月开发区、德惠市、农安县等10个部门召开了安监局全局大会,传达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精神和学习《规定》原文。特别是绿园区政府,分三个层次组织学习贯彻。7月22日,由主管区长向区政府常委会进行了专题汇报,并由区长主持开展了专题学习,7月26日,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全区30家安委会成员单位对《规定》进行学习。7月28日,区安监局召集了10个镇街及83户重点企业负责人,召开了学习《规定》专题研讨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形成共识,多措并举,积极贯彻《规定》

通过学习《规定》,各部门和安全监管人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明确了不履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内容和标准。并形成共识:第一,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就会、少发生或者不发生;第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企业生存和安全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第三,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管理不落实、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不到位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其根本原因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采取了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贯彻。一是及时转发《规定》。14个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和市国资委等部门都及时转发了长春市政府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乡镇、街道和所属企业,并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印制《规定》。为了更深入地宣传贯彻《规定》,高新区、宽城区、南关区、农安县安监局等部门,已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春市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规定》解读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印制成册,发至各乡镇、街道和企业,做到人手一册。三是制定实施方案。部分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在组织学习的基础上,已制定了贯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实施方案,按照市里统一安排,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学习、培训阶段。将分行业、分层次举办安监系统、企业负责人培训班,让所有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从业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规定》的具体内容,自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二阶段为检查督导阶段。开展贯彻落实《规定》的专项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落实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第三阶段为执法检查阶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企业落实《规定》的情况作为执法的重点,对照《规定》,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培训、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及建设项目“三同时”等情况,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存在的问题及要求

经过全市各级监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贯彻工作不平衡。县(市)区、开发区之间宣传、贯彻工作开展的不够平衡,个别部门把贯彻落实工作仅局限于转发文件,不能积极、主动、深入贯彻《规定》,对贯彻落实《规定》缺少工作措施和主动性。

(二)指导督促不够。还有少数部门,对基层部门和企业的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够,致使宣传贯彻工作停留在表面,不够深入。

(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贯彻执行《规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贯彻进度迟缓,至使《规定》在企业中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所以,宣传、贯彻《规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仍然很重,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贯彻落实《规定》为载体,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积极抓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各项工作,为安全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