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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04-11-28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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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明电〔2004〕1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不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认真开展“煤矿百日安全整治”活动,加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基本稳定。截止9月末,全省共发生各类煤矿安全事故90起,死亡125人,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始终在国家下达的控制目标以内。但是,进入四季度以来,随着煤炭供求矛盾的日益加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特别是10月12日,长春煤炭集团羊草煤矿二井发生1起死亡5人的重大事故。10月20日,河南省郑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损失十分惨重,造成严重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省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立即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执法工作力度,促进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基础工作,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止突击生产和不合理集中生产,特别是要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近期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立即进行整改。由于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类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必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必须采取抽放措施。凡“十二字方针”不落实,没有按规定进行抽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且没有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高突矿井没有专用的回风巷,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通风,风流短路等问题的矿井;以及突出矿井没有按要求落实“四位一体”防范措施的矿井,都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因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乡镇小煤矿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各市州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该关闭没有彻底关闭,该整顿没有认真整顿,关闭、取缔矿井死灰复燃以及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小煤矿继续生产的现象,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认真检查煤矿企业整改及申办工作进展情况,强化源头管理。

  五、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对一个时期以来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坚决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落实和违章生产造成事故的,不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在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隐患和整改力度,加强各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稳定局面。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