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6年 第 4 号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由企业申请,经审查许可,2015年度对长春市林源经贸有限公司等2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换发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度核(换)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企业名单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1日
2015年度核(换)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企业名单.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