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公 告
2017年 第11号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由企业申请,经审查,2017年上半年度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米高化工(长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换发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2017年上半年度换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名单
2017年上半年度换核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名单.xls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