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管字〔2018〕119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现将《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部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优化审批服务流程
针对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全方位推动 “放管服”改革,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 “只跑一次 ”的目标,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的领域和事项做起,充分运用 “互联网+政务服务 ”和大数据,对民营企业合法合规事项实行“马上办”,凡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事项实行“网上办”,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最大限度的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减少申报材料,确保涉及民营企业审批事项做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不断优化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二、 推进安全生产分级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系统安全生产分级检查办法,明确市、县两级监管部门的检查分工。每个企业明确由一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除暗访抽查或者开展督查督导、示范性执法外,原则上上级监管部门不对下级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的企业开展检查活动,下级监管部门也不对上级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的企业开展检查活动。
三、 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
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除查处投诉举报、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积极推进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企业涉及多个处室职责检查的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对正常经营的企业坚持无违法不停产;对企业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标准化达标且按规定创建班组规范化的企业,实行“差异化”执法检查,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坚决避免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过度干预。建立健全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审慎使用“联合惩戒”及“黑名单”措施。
四、 加强法治保障,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加大对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清理力度,年底前完成清查,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和服务,完善法律服务制度,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和自我提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做到守法经营。
五、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指导、帮助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安全管理结构,增强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水平,通过 “安全生产进企业”的宣传、培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行业竞争力。 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帮助民营企业按照长春市《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通知要求,申领政府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