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市应急局 > 通知公告

印发《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6-11-16 00:00来源:
【字体: 打印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长安监管综字〔2006〕58号〕                        签发人:郑光宇


  印发《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号令)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精神,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减少“三违”现象,防范伤亡事故,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对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为依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为目的,以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责任意识、法规意识和安全技能为重点,把安全培训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必须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思想,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三、培训范围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要求和规定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对高危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的安全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四、培训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按国家局、省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培训职责

  现已取得四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按国家规定范围进行培训,无培训资质的由市局负责统一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全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及本单位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相应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六、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七、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安全技能不容忽视,全市各安监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真正把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作为事关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认真落实全员培训的各项具体工作。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安全培训工作各安监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日常工作专人负责。各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所辖区域年度培训计划,并把培训计划落实到企业、乡镇、社区,同时把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和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全员培训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3、注重实效,确保质量。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培训的主体,要保证培训时间、内容、人员的落实。要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统筹安排,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实践教学,增强培训效果。要针对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的状况,要坚持文化补习与安全培训相结合、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着力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4、夯实基础,建章建制。要抓好安全培训基础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情况。

  抓好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和素质,是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必要手段和基础。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真正把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作为事关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使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